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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論引


  事有可以盡告人者,有可告人以其端而不可盡者。盡以告人,其難在告,告人以其端,其難在用。今夫衡之有刻也,於此為銖,于此為石,求之而不得,曰是非善衡焉,可也,曰權罪者,非也。始吾作《權書》,以為其用可以至於無窮,而亦可以至於無用,於是又作《衡論》十篇。嗚呼!從吾說而不見其成,乃今可以罪我焉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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