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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衡論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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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才】 夫人之所為,有可勉強者,有不可勉強者。煦煦然而為仁,孑孑然而為義,不食片言以為信,不見小利以為廉,雖古之所謂仁與義、與信、與廉者,不止若是,而天下之人亦不曰是非仁人,是非義人,是非信人,是非廉人,此則無諸已而可勉強以到者也。在朝廷而百官肅,在邊鄙而四夷懼,坐之於繁劇紛擾之中而不亂,投之於羽檄奔走之地而不惑,為吏而吏,為將而將,若是者,非天之所與,性之所有,不可勉強而能也。道與德可勉以進也,才不可強揠以進也。今有二人焉,一人善揖讓,一人善騎射,則人未有不以揖讓賢於騎射矣。然而揖讓者,未必善騎射,而騎射者,舍其弓以揖讓於其間,則未必失容。何哉?才難強而道易勉也。 吾觀世之用人,好以可勉強之道與德,而加之不可勉強之才之上,而曰我貴賢賤能。是以道與德未足以化人,而才有遺焉。然而為此者,亦有由矣。有才者而不能為眾人所勉強者耳。何則?奇傑之士,常好自負,疏雋傲誕,不事繩檢,往往冒法律,觸刑禁,叫號歡呼,以發其一時之樂而不顧其禍,嗜利酗酒,使氣傲物,志氣一發,則倜然遠去,不可羈束以禮法。然及其一旦翻然而悟,折而不為此,以留意于向所謂道與德可勉強者,則何病不至?奈何以朴樕小道加諸其上哉。 夫其不肯規規以事禮法,而必自縱以為此者,乃上之人之過也。古之養奇傑也,任之以權,尊之以爵,厚之以祿,重之以恩,責之以措置天下之務,而易其平居自縱之心,而聲色耳目之欲又已極於外,故不待放肆而後為樂。今則不然,奇傑無尺寸之柄,位一命之爵,食鬥升之祿者過半,彼又安得不越法、逾禮而自快耶。我又安可急之以法,使不得泰然自縱耶。今我繩之以法,亦已急矣。急之而不已,而隨之以刑,則彼有北走胡,南走越耳。噫!無事之時既不能養,及其不幸,一旦有邊境之患,繁亂難治之事,而後優詔以召之,豐爵重祿以結之,則彼已憾矣。夫彼固非純忠者也,又安肯默然於窮困無用之地而已耶。周公之時,天下號為至治,四夷已臣服,卿大夫士已稱職。當是時,雖有奇傑無所複用,而其禮法風俗尤複細密,舉朝廷與四海之人無不遵蹈,而其八議之中猶有曰議能者。況當今天下未甚至治,四夷未盡臣服,卿大夫士未皆稱職,禮法風俗又非細密如周之盛時,而奇傑之士複有困于簿書米鹽間者,則反可不議其能而怒之乎?所宜哀其才而貰其過,無使為刀筆吏所困,則庶乎盡其才矣。 或曰:奇傑之士有過得以免,則天下之人孰不自謂奇傑而欲免其過者,是終亦潰法亂教耳。曰:是則然矣,然而奇傑之所為,必挺然出於眾人之上,苟指其已成之功以曉天下,俾得以贖其過,而其未有功者,則委之以難治之事,而責其成績,則天下之人不敢自謂奇傑,而真奇傑者出矣。 【用法】 古之法簡,今之法繁。簡者不便於今,而繁者不便於古,非今之法不若古之法而今之時不若古之時也。先王之作法也,莫不欲服民之心。服民之心,必得其情,情然耶,而罪亦然,則固入吾法矣。而民之情又不皆如其罪之輕重大小,是以先王忿其罪而哀其無辜,故法舉其略,而吏制其詳。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則以著於法,使民知天子之不欲我殺人、傷人耳。若其輕重出入,求其情而服其心者,則以屬吏。任吏而不任法,故其法簡。今則不然,吏奸矣,不若古之良;民俞矣,不若古之淳。吏奸,則以喜怒制其輕重而出入之,或至於誣執。民俞,則吏雖以情出入,而彼得執其罪之大小以為辭。故今之法纖悉委備,不執於一,左右前後,四顧而不可逃。是以輕重其罪,出入其情,皆可以求之法。吏不奉法,輒以舉劾。任法而不任吏,故其法繁。古之法若方書,論其大概,而增損劑量則以屬醫者,使之視人之疾,而參以己意。今之法若鬻履,既為其大者,又為其次者,又為其小者,以求合天下之足。故其繁簡則殊,而求民之情以服其心則一也。 然則今之法不劣于古矣,而用法者尚不能無弊。何則?律令之所禁,畫一明備,雖婦人孺子皆知畏避,而其間有習於犯禁而遂不改者,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也。先王欲杜天下之欺也,為之度,以一天下之長短,為之量,以齊天下之多寡,為之權衡,以信天下之輕重。故度、量、權衡,法必資之官,資之官而後天下同。今也,庶民之家刻木比竹、繩絲縋石以為之,富商豪賈內以大,出以小,齊人適楚,不知其孰為鬥,孰為斛,持東家之尺而校之西鄰,則若十指然。此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一也。先王惡奇貨之蕩民,且哀夫微物之不能遂其生也,故禁民采珠貝,惡夫物之偽而假真,且重費也,故禁民糜金以為塗飾。今也,采珠貝之民,溢于海濱,糜金之工,肩摩於列肆。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二也。先王患賤之淩貴,而下之僭上也,故冠服器皿皆以爵列為等差,長短大小莫不有制。今也,工商之家曳紈錦,服珠玉,一人之身循其首以至足,而犯法者十九。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三也。先王懼天下之吏負縣官之勢,以侵劫齊民也,故使市之坐賈,視時百物之貴賤而錄之,旬輒以上。百以百聞,千以千聞,以待官吏之私價。十則損三,三則損一以聞,以備縣官之公糴。今也,吏之私價而從縣官公糴之法,民曰公家之取於民也固如是,是吏與縣官斂怨于下。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四也。先王不欲人之擅天下之利也,故仕則不商,商則有罰;不仕而商,商則有征。是民之商不免征,而吏之商又加以罰。今也,吏之商既幸而不罰,又從而不征,資之以縣官公糴之法,負之以縣官之徒,載之以縣官之舟,關防不譏,津梁不呵。然則,為吏而商誠可樂也,民將安所措手?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五也。若此之類,不可悉數,天下之人,耳習目熟以為當然。憲官法吏目擊其事,亦恬而不問。 夫法者,天子之法也。法明禁之,而人明犯之,是不有天子之法也,衰世之事也。而議者皆以為今之弊,不過吏胥骫法以為奸,而吾以為吏胥之奸由此五者始。今有盜白晝持梃入室,而主人不知之禁,則逾垣穿穴之徒,必且相告而恣行於其家。其必先治此五者,而後詰吏胥之奸可也。 【議法】 古者以仁義行法律,後世以法律行仁義。夫三代之聖王,其教化之本出於學校,蔓延於天下,而形見於禮樂。下之民被其風化,循循翼翼,務為仁義以求避法律之所禁。故其法律雖不用,而其所禁亦不為不行於其間。下而至於漢、唐,其教化不足以動民,而一於法律。故其民懼法律之及其身,亦或相勉為仁義。唐之初,大臣房、杜輩為《刑統》,毫釐輕重,明辯別白,附以仁義,無所阿曲,不知周公之刑何以易此?但不能先使民務為仁義,使法律之所禁不用而自行如三代時,然要其終亦能使民勉為仁義。而其所以不若三代者,則有由矣,政之失,非法之罪也。是以宋有天下,因而循之,變其節目而存其大體,比閭小吏奉之以公,則老奸大猾束手請死,不可漏略。然而獄訟常病多,盜賊常病眾,則亦有由矣,法之公而吏之私也。夫舉公法而寄之私吏,猶且若此,而況法律之間又不能無失,其何以為治? 今夫天子之子弟、卿大夫與其子弟,皆天子之所優異者。有罪而使與氓隸並笞而偕戮,則大臣無恥而朝廷輕,故有贖焉,以全其肌膚而厲其節操。故贖金者,朝廷之體也,所以自尊也,非與其有罪也。夫刑者,必痛之而後人畏焉,罰者不能痛之,必困之而後人懲焉。今也,大辟之誅,輸一石之金而免。貴人近戚之家,一石之金不可勝數,是雖使朝殺一人而輸一石之金,暮殺一人而輸一石之金,金不可盡,身不可困,況以其官而除其罪,則一石之金又不皆輸焉,是恣其殺人也。且不笞、不戮,彼已幸矣,而贖之又輕,是啟奸也。夫罪固有疑,今有人或誣以殺人而不能自明者,有誠殺人而官不能折以實者,是皆不可以誠殺人之法坐。由是有減罪之律,當死而流。使彼為不能自明者耶,去死而得流,刑已酷矣。使彼為誠殺人者耶,流而不死,刑已寬矣,是失實也。故有啟奸之釁,則上之人常幸,而下之人雖死而常無告;有失實之弊,則無辜者多怨,而僥倖者易以免。 今欲刑不加重,赦不加多,獨於法律之間變其一端,而能使不啟奸,不失實,其莫若重贖。然則重贖之說何如?曰:士者五刑之尤輕者止於墨,而墨之罰百鍰。逆而數之,極於大辟,而大辟之罰千鍰。此穆王之罰也。周公之時,則又重於此。然千鍰之重,亦已當今三百七十斤有奇矣。方今大辟之贖,不能當其三分之一。古者以之赦疑罪而不及公族,今也貴人近戚皆贖,而疑罪不與。《記》曰:公族有死罪,致刑於甸人。雖君命宥,不聽。今欲貴人近戚之刑舉從於此,則非所以自尊之道,故莫若使得與疑罪皆重贖。且彼雖號為富強,苟數犯法而數重困於贖金之間,則不能不斂手畏法。彼罪疑者,雖或非其辜,而法亦不至殘潰其肌體,若其有罪,則法雖不刑,而彼固亦已困於贖金矣。夫使有罪者不免於困,而無辜者不至陷於笞戮,一舉而兩利,斯智者之為也。 【兵制】 三代之時,舉天下之民皆兵也。兵民之分,自秦、漢始。三代之時,聞有諸侯抗天子之命矣,未聞有卒吏叫呼衡行者也。秦、漢以來,諸侯之患不減於三代,而禦卒伍者乃如畜虎豹,圈檻一缺,咆勃四出。其故何也?三代之兵耕而食,蠶而衣,故勞,勞則善心生。秦、漢以來,所謂兵者,皆坐而衣食于縣官,故驕,驕則無所不為。三代之兵皆齊民,老幼相養,疾病相救,出相禮讓,入相慈孝,有憂相吊,有喜相慶,其風俗優柔而和易,故其兵畏法而自重。秦、漢以來號齊民者,比之三代既已薄矣,況其所謂兵者,乃其齊民之中尤為兇悍桀黠者也,故常慢法而自棄。夫民耕而食,蠶而衣,雖不幸而不給,猶不我咎也。今謂之曰:爾毋耕,爾毋蠶,為我兵,吾衣食爾。他日一不充其欲,彼將曰:向謂我毋耕、毋蠶,今而不我給也。然則怨從是起矣。夫以有善心之民,畏法自重而不我咎,欲其為亂,不可得也。既驕矣,又慢法而自棄以怨其上,欲其不為亂,亦不可得也。 且夫天下之地不加於三代,天下之民衣食乎其中者,又不減于三代,平居無事,占軍籍,畜妻子,而仰給於斯民者,則遍天下不知其數,奈何民之不日剝月割,以至於流亡而無告也。其患始於廢井田,開阡陌,一壞而不可複收。故雖有明君賢臣焦思極慮,而求以救其弊,卒不過開屯田,置府兵,使之無事則耕而食耳。嗚呼!屯田、府兵,其利既不足以及天下,而後世之君又不能循而守之,以至於廢。陵夷及于五代,燕師劉守光又從而為之黥面涅手之制,天下遂以為常法,使之判然不得與齊民齒。故其人益複自棄,視齊民如越人矣。太祖既受命,懲唐季、五代之亂,聚重兵京師,而邊境亦不曰無備;損節度之權,而藩鎮亦不曰無威。周與漢、唐,邦鎮之兵強,秦,郡縣之兵弱。兵強,故末大不掉。兵弱,故天子孤睽。周與漢、唐則過,而秦則不及,得其中者,惟吾宋也。雖然,置帥之方則遠過於前代,而制兵之術,吾猶有疑焉。何者?自漢迄唐,或開屯田,或置府兵,使之無事則耕而食,而民猶且不勝其患。今屯田蓋無幾而府兵亦已廢,欲民之豐阜,勢不可也。國家治平日久,民之趨於農日益眾,而天下無萊田矣。以此觀之,謂斯民宜如生三代之盛時,而乃戚戚嗟嗟無終歲之蓄者,兵食奪之也。 三代井田,雖三尺童子知其不可複。雖然,依彷古制,漸而圖之,則亦庶乎其可也。方今天下之田在官者惟二,職分也,籍沒也。職分之田,募民耕之,斂其租之半而歸諸吏。籍沒則鬻之,否則募民耕之,斂其租之半而歸諸公。職分之田遍於天下,自四京以降至於大藩鎮,多至四十頃,下及一縣亦能千畝。籍沒之田不知其數,今可勿複鬻,然後量給其所募之民,家三百畝以為率。前之斂其半者,今可損之,三分而取其一,以歸諸吏與公。使之家出一夫為兵,其不欲者,聽其歸田而他募,謂之新軍。毋黥其面,毋涅其手,毋拘之營。三時縱之,一時集之,授之器械,教之戰法,而擇其技之精者以為長,在野督其耕,在陣督其戰,則其人皆良農也,皆精兵也。夫籍沒之田既不復鬻,則歲益多。田益多則新軍益眾,而向所謂仰給於斯民者,雖有廢疾死亡,可勿複補。如此數十年,則天下之兵,新軍居十九,而皆力田不事他業,則其人必純固樸厚,無叫呼衡行之憂,而斯民不復知有饋餉供億之勞矣。或曰:昔者斂其半,今三分而取一,其無乃薄於吏與公乎?曰:古者公卿大夫之有田也,以為祿,而其取之亦不過什一。今吏既祿矣,給之田則已甚矣。況三分而取一,則不既優矣乎?民之田不幸而籍沒,非官之所待以為富也。三分而取一,不猶愈於無乎?且不如是,則彼不勝為兵故也。或曰:古者什一而稅,取之薄,故民勝為兵。今三分而取一,可乎?曰:古者一家之中,一人為正卒,其餘為羨卒,田與追胥竭作。今家止一夫為兵,況諸古則為逸,故雖取之差重而無害。此與周制稍甸縣都役少輕,而稅十二無異也。夫民家出一夫而得安坐以食數百畝之田,征繇科斂不及其門,然則彼亦優為之矣。 【田制】 古之稅重乎?今之稅重乎?周公之制,園廛二十而稅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稍甸縣都皆無過十二,漆林之征二十而五。蓋周之盛時,其尤重者至四分而取一,其次者乃五而取一,然後以次而輕,始至於十一,而又有輕也。今之稅雖不啻十一,然而使縣官無急征,無橫斂,則亦未至乎四而取一與五而取一之為多也。是今之稅與周之稅,輕重之相去無幾也。雖然,當周之時,天下之民歌舞以樂其上之盛德,而吾之民反戚戚不樂,常若擢筋剝膚以供億其上。周之稅如此,吾之稅亦如此,而其民之哀樂何如此之相遠也?其所以然者,蓋有由矣。 周之時,用井田,井田廢,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資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業廣,阡陌連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役,視以奴僕,安坐四顧,指麾於其間。而役屬之民,夏為之耨,秋為之獲,無有一人違其節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於富強,耕者日食其半以至於窮餓而無告。夫使耕者至於窮餓,而不耕不獲者坐而食富強之利,猶且不可,而況富強之民輸租于縣官,而不免於怨歎嗟憤。何則?彼以其半而供縣官之稅,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供其上之稅也。周之十一,以其全力而供十一之稅也,使以其半供十一之稅,猶用十二之稅然也。況今之稅,又非特止於十一而已,則宜乎其怨歎嗟憤之不免也。 噫!貧民耕而不免于饑,富民坐而飽以嬉,又不免於怨,其弊皆起於廢井田。井田複,則貧民皆有田以耕,穀食粟米不分于富民,可以無饑。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錮貧民,其勢不耕則無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縣官之稅,又可以無怨。是以天下之士爭言複井田。既又有言者曰:奪富民之田以與無田之民,則富民不服,此必生亂。如乘大亂之後,土曠而人稀,可以一舉而就。高祖之滅秦,光武之承漢,可為而不為,以是為恨。吾又以為不然,今雖使富民皆奉其田而歸諸公,乞為井田,其勢亦不可得。何則?井田之制,九夫為井,井間有溝,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甸方八裡,旁加一裡為一成,成間有洫,其地百井而方十裡,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四都方八十裡,旁加十裡為一同,同間有澮,其地萬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間為澮者一,為洫者百,為溝者萬。既為井田,又必兼修溝洫。溝洫之制,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萬夫之地,蓋三十二裡有半,而其間為川為路者一,為澮為道者九,為洫為塗者百,為溝為畛者千,為遂為徑者萬。此二者非塞溪壑、平澗穀、夷丘陵、破墳墓、壞廬舍、徙城郭、易疆壟,不可為也。縱使能盡得平原廣野而遂規畫於其中,亦當驅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糧,窮數百年專力於此,不治他事,而後可以望天下之地盡為井田,盡為溝洫。已而又為民作屋廬於其中,以安其居而後可。籲!亦已迂矣。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已朽矣。古者井田之興,其必始于唐虞之世乎?非唐虞之世,則周之世無以成井田。唐虞啟之,至於夏商,稍稍葺治,至周而大備。周公承之,因遂申定其制度,疏整其疆界,非一日而遽能如此也,其所由來者漸矣。 夫井田雖不可為,而其實便於今。今誠有能為近井田者而用之,則亦可以蘇民矣乎!聞之董生曰:「井田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名田之說,蓋出於此。而後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懼民不肯損其田以入吾法,而遂因之以為變也。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無過三十頃,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官。」夫三十頃之田,周民三十夫之田也,縱不能盡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過矣。而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使自壞其業,非人情,難用。吾欲少為之限,而不禁其田嘗已過吾限者,但使後之人不敢多占田以過吾限耳。要之數世,富者之子孫,或不能保其地以至於貧,而彼嘗已過吾限者,散而入於他人矣。或者子孫出而分之以無幾矣。如此,則富民所占者少而餘地多,餘地多則貧民易取以為業,不為人所役屬,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分於人,而樂輸於官。夫端坐於朝廷,下令於天下,不驚民,不動眾,不用井田之制,而獲井田之利,雖周之井田,何以遠之於此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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