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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嘉輕減法律


  漢仍秦法,至重。高、惠固非虐主,然習所見以為常,不知其重也,至孝文始罷肉刑與參夷之誅。景帝複孥戮晁錯,武帝罪戾有增無損,宣帝治尚嚴,因武之舊。至王嘉為相,始輕減法律,遂至東京,因而不改。班固不記其事,事見《梁統傳》,固可謂疎略矣。

  嘉,賢相也,輕刑,又其盛德之事,可不記乎?統乃言高、惠、文、景以重法興,哀、平以輕法衰,因上書乞增重法律,賴當時不從其議。此如人年少時不節酒色而安,老後雖節而病,見此便謂酒可以延年,可乎?統亦東京名臣,一出此言,遂獲罪於天,其子松、竦皆以非命而死,冀卒滅族。

  嗚呼,悲夫,戒哉!「疎而不漏」,可不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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