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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省主論放欠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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軾于門下,蹤跡絕疏。然私自揆度,亦似見知於明公者。尋常無因緣,固不敢造次致書,今既有所欲言,而又默默拘於流俗人之議,以為跡疏不當幹說,則是謂明公亦如凡人拘於疏密之分者,竊以為不然,故輒有所言不顧,惟少留聽。 軾於府中,實掌理欠。自今歲麥熟以來,日與小民結為嫌恨,鞭笞鎖系,與縣官日得千百錢,固不敢憚也。彼實侵盜欺官,而不以時償,雖日撻無愧。然其間有甚足悲者。或管押竹木,風水之所漂;或主持糧斛,歲久之所壞;或布帛惡弱,估剝以為虧官;或糟滓潰爛,紐計以為實欠;或未輸之贓,責於當時主典之吏;或敗折之課,均于保任干係之家。官吏上下,舉知其非辜,而哀其不幸,迫於條憲,勢不得釋,朝廷亦深知其無告也,是以每赦必及焉。凡今之所追呼鞭撻日夜不得休息者,皆更數赦,遠者六七赦矣。問其以不得釋之狀,則皆曰:「吾無錢以與三司之曹吏。」以為不信,而考諸舊籍,則有事同而先釋者矣。曰:「此有錢者也。」嗟夫,天下之人以為言出而莫敢逆者,莫若天子之詔書也。今詔書且已許之,而三司之曹吏獨不許,是猶可忍邪? 伏惟明公在上,必不容此輩,故敢以告。凡四十六條,二百二十五人,錢七萬四百五十九千,粟米三千八百三十斛。其餘炭鐵器用材木冗雜之物甚眾。皆經監司選吏詳定灼然可放者,軾已具列聞於本府。府當以奏,奏且下三司,議者皆曰:「必不報,雖報,必無決然了絕之命。」軾以為不然。往年韓中丞詳定放欠,以為赦書所放,必待其家業蕩盡,以至於干係保人亦無孑遺可償者,又當計赦後月日以為放數。如此則所及甚少,不稱天子一切寬貸之意。自今苟無所隱欺者,一切除免,不問其他。以此知今之所奏者,皆可放無疑也。伏惟明公獨斷而力行之,使此二百二十五家皆得歸安其藜糗,養其老幼,日晏而起,吏不至門,以歌詠明公之德,亦使赦書不為空言而無信者。幹冒威重,退增恐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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