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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黃慶基彈劾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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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八年五月十九日,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左朝奉郎守禮部尚書蘇軾劄子奏。臣自少年從仕以來,以剛褊疾惡,盡言孤立,為累朝人主所知,然亦以此見疾於群小,其來久矣。自熙甯、元豐間,為李定、舒亶輩所讒,及元祐以來,朱光庭、趙挺之、賈易之流,皆以誹謗之罪誣臣。前後相傳,專用此術,朝廷上下,所共明知。然小人非此無以深入臣罪,故其計須至出此。今者又聞台官黃慶基複祖述李定、朱光庭、賈易等舊說,亦以此誣臣,並言臣有妄用穎州官錢、失入尹真死罪,及強買姓曹人田等。雖知朝廷已察其奸,罷黜其人矣,然其間有關臣子之大節者,於義不可不辨。謹具畫一如左。 一、臣先任中書舍人日,適值朝廷竄逐大奸數人,所行告詞,皆是元降詞頭,所述罪狀,非臣私意所敢增損。內呂惠卿自前執政責授散官安置,誅罰至重。當時蒙朝旨節錄台諫所言惠卿罪惡降下,既是詞頭所有,則臣安敢減落。然臣子之意,以為事涉先朝,不無所忌,故特於告詞內分別解說,令天下曉然,知是惠卿之奸,而非先朝盛德之累。至於竄逐之意,則已見於先朝。其略曰:「先皇帝求賢若不及,從善如轉圜。始以帝堯之心,姑試伯鯀;終然孔子之聖,不信宰予。 發其宿奸,謫之輔郡;尚疑改過,稍畀重權。複陳罔上之言,繼有碭山之貶。反覆教戒,噁心不悛;躁輕矯誣,德音猶在。」臣之愚意,以謂古今如鯀為堯之大臣,而不害堯之仁,宰予為孔子高弟,而不害孔子之聖。又況再加貶黜,深惡其人,皆先朝本意,則臣區區之忠,蓋自謂無負矣。今慶基乃反指以為誹謗指斥,不亦矯誣之甚乎?其餘所言李之純、蘇頌、劉誼、唐義問等告詞,皆是慶基文致附會,以成臣罪。只如其間有「勞來安集」四字,便雲是厲王之亂。若一一似此羅織人言,則天下之人,更不敢開口動筆矣。孔子作《孝經》曰:「如臨深淵,如履薄冰。」此幽王之詩也。不知孔子誹謗指斥何人乎?此風萌于朱光庭,盛于趙挺之,而極于賈易。今慶基複宗師之,臣恐陰中之害,漸不可長,非獨為臣而言也。 一、慶其所言臣行陸師閔告詞雲:「侵漁百端,怨讟四作。」亦謂之謗訕指斥。此詞元不是臣行,中書案底,必自有主名,可以覆驗。顯是當時掌誥之臣,凡有竄逐之人,皆似此罪狀,其事非獨臣也。所謂「侵漁」、「怨讟」者,意亦指言師閔而已,何名為謗訕指斥乎?慶基以他人之詞,移為臣罪,其欺罔類皆如此。 一、慶基所言臣妄用潁州官錢,此事見蒙尚書省勘會次,然所用皆是法外支賞,令人告捕強惡賊人,及逐急將還前知州任內公使庫所少貧下行人錢物,情理如此,皆可覆驗。 一、慶基所言臣強買常州宜興縣姓曹人田地,八年州縣方與斷還。此事元系臣任團練副使日罪廢之中,托親識投狀依條買得曹人一契田地。後來姓曹人卻來臣處昏賴爭奪。臣即時牒本路轉運司,令依公盡理根勘。仍便具狀申尚書省。後來轉運司差官勘得姓曹人招服非理昏賴,依法決訖,其田依舊合是臣為主,牒臣照會。臣湣見小民無知,意在得財。臣既備位侍從,不欲與之計較曲直,故於招服斷遣之後,卻許姓曹人將元價收贖,仍亦申尚書省及牒本路施行。今慶基乃言是本縣斷還本人,顯是誣罔。今來公案見在戶部,可以取索案驗。 一、慶基所言臣在潁州失入尹真死罪,此事已經刑部定奪,不是失入,卻是提刑蔣之翰妄有按舉。公案具在刑部,可以覆驗。 右臣竊料慶基所以誣臣者非一,臣既不能盡知。又今來朝廷已知其奸妄,而罷黜其人。臣不當一一辯論,但人臣之義,以名節為重,須至上煩天聽。取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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