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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倉法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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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揚州蘇軾劄子奏。臣竊謂倉法者,一時權宜指揮,天下之所駭,古今之所無,聖代之猛政也。自陛下即位,首寬此法,但其間有要劇之司,胥吏仰重祿為生者,朝廷不欲遽奪其請受,故且因循至今。蓋不得已而存留,非謂此猛政可恃以為治也。自有刑罰以來,皆稱罪立法,譬之權衡,輕重相報,未有百姓造銖兩之罪,而人主報以鈞石之刑也。今倉法不滿百錢入徒,滿十貫刺配沙門島,豈非以鈞石報銖兩乎?天道報應,不可欺罔,當非社稷之利。凡為臣子,皆當為陛下重惜此事,豈可以小小利害而輕為之哉?臣竊見倉法已罷者,如轉運、提刑司人吏之類。近日稍稍複行,若監司得人,胥吏誰敢作過,若不得人,雖行軍令,作過愈甚。今執政不留意於揀擇監司,而獨行倉法,是謂此法可恃以為治也耶?今者又令真、揚、楚、泗轉般倉斗子行倉法,綱運敗壞,執政終不肯選擇一強明發運使,以辦集其事,但信倉部小吏,妄有陳請,便行倉法,臣所未喻也。今來所奏,只是申明《元祐編敕》,不過歲捐轉運司違法所收糧綱稅錢一萬貫,而能使六百萬石上供斛鬥,不大失陷,又能全活六路綱梢數千、牽駕兵士數萬人免陷深刑,而押綱人員使臣數百人保全身計,以至商賈通行,京師富庶,事理明甚,無可疑者。但恐執政不樂臣以疏外輒議已行之政,必須卻送戶部,或卻令本路監司相度,多方沮難,決無行理。臣材術短淺,老病日侵,常恐大恩不報,銜恨入地,故貪及未死之間,時進瞽言,但可以上益聖德,下濟蒼生者。臣雖以此得罪,萬死無悔。若陛下以臣言為是,即乞將此劄子留中省覽,特發德音,主張施行。若以臣言為妄,即乞並此劄子降出,議臣之罪。取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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