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蘇軾 > 蘇軾公文集 | 上頁 下頁 |
乞禁商旅過外國狀 |
|
元祐五年八月十五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杭州蘇軾狀奏。檢會杭州去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奏泉州百姓徐戩公案,為徐戩不合專擅為高麗國雕造經板二千九百餘片,公然載往彼國,卻受酬答銀三千兩,公私並不知覺,因此構合密熟,遂專擅受載彼國僧壽介前來,以祭奠亡僧淨源為名,欲獻金塔,及欲住此尋師學法。 顯是徐戩不畏公法,冒求厚利,以致招來本僧搔擾州郡。況高麗臣屬契丹,情偽難測,其徐戩公然交通,略無畏忌,乞法外重行,以警閩、浙之民,杜絕奸細。 奉聖旨,徐戩特送千裡外州、軍編管。 至今年七月十七日,杭州市舶司准密州關報,據臨海軍狀申,准高麗國禮賓院牒,據泉州綱首徐成狀稱,有商客王應升等,冒請往高麗國公憑,卻發船入大遼國買賣,尋捉到王應升等二十人,及船中行貨,並是大遼國南挺銀絲錢物,並有過海祈平安將入大遼國願子二道。本司看詳,顯見閩、浙商賈因往高麗,遂通契丹,歲久跡熟,必為莫大之患。方欲具事由聞奏,乞禁止。近又於今月初十日,據轉運司牒,准明州申報,高麗人使李資義等二百六十九人,相次到州,仍是客人李球于去年六月內,請杭州市舶司公憑往高麗國經紀,因此與高麗國先帶到實封文字一角,及寄搭松子四十餘布袋前來。本司看詳,顯是客人李球因往彼國交構密熟,為之鄉導,以希厚利,正與去年所奏徐戩情理一同。 見今兩浙、淮南,公私騷然,文符交錯,官吏疲于應答,須索假借,行市為之憂恐。而自明及潤七州,舊例約費二萬四千六百餘貫,未論淮南、京東兩路及京師館待賜予之費,度不下十餘萬貫。若以此錢賑濟浙西饑民,不知全活幾萬人矣。不惟公私勞費,深可痛惜,而交通契丹之患,其漸可憂。皆由閩、浙奸民,因緣商販,為國生事。除已具處置畫一利害聞奏外,勘會熙寧以前《編敕》,客旅商販,不得往高麗、新羅及登、萊州界,違者,並徒二年,船物皆沒入官。竊原祖宗立法之意,正為深防奸細因緣與契丹交通。自熙寧四年,發運使羅拯始遣人招來高麗,一生厲階,至今為梗。《熙寧編敕》,稍稍改更慶曆、嘉祐之法。 至元豐八年九月十七日敕,惟禁往大遼及登、萊州,其餘皆不禁,又許諸蕃願附船入貢,或商販者聽。《元祐編敕》亦只禁往新羅。所以奸民猾商,爭請公憑,往來如織,公然乘載外國人使,附搭入貢,搔擾所在。若不特降指揮,將前後條貫看詳,別加刪定,嚴立約束,則奸民猾商,往來無窮,必為意外之患。謹具前後條貫,畫一如左。 一、《慶曆編敕》:「客旅于海路商販者,不得往高麗、新羅及登、萊州界。 若往餘州,並須於發地州、軍,先經官司投狀,開坐所載行貨名件,欲往某州、軍出賣。許召本土有物力居民三名,結罪保明,委不夾帶違禁及堪造軍器物色,不至過越所禁地分。官司即為出給公憑。如有違條約及海船無公憑,許諸色人告捉,船物並沒官,仍估物價錢,支一半與告人充賞,犯人科違制之罪。」 一、《嘉祐編敕》:「客旅于海道商販者,不得往高麗、新羅及至登、萊州界。若往餘州,並須於發地州、軍,先經官司投狀,開坐所載行貨名件,欲往某州、軍出賣。許召本土有物力居民三名結罪,保明委不夾帶違禁及堪造軍器物色,不至越過所禁地分。官司即為出給公憑。如有違條約及海船無公憑,許諸色人告捉,船物並沒官,仍估納物價錢,支一半與告人充賞,犯人以違制論。」 一、《熙寧編敕》:「諸客旅于海道商販,于起發州投狀,開坐所載行貨名件,往某處出賣。召本土有物力戶三人結罪,保明委不夾帶禁物,亦不過越所禁地分。官司即為出給公憑。仍備錄船貨,先牒所往地頭,候到日點檢批鑿公憑訖,卻報元發牒州,即乘船。自海道入界河,及往北界高麗、新羅並登、萊界商販者,各徒二年。」 一、元豐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中書劄子節文:「諸非廣州市船司,輒發過南蕃綱舶船,非明州市舶司,而發過日本、高麗者,以違制論,不以赦降去官原減。 (其發高麗船,仍依別條。)」 一、元豐八年九月十七日敕節文:「諸非杭、明、廣州而輒發海商舶船者,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諸商賈由海道販諸蕃,惟不得至大遼國及登、萊州。即諸蕃願附船入貢或商販者。聽。」 一、《元祐編敕》:「諸商賈許由海道往外蕃興販,並具人船物貨名數所詣去處,申所在州,仍召本土有物力戶三人,委保物貨內不夾帶兵器,若違禁以堪造軍器物,並不越過所禁地分。州為驗實,牒送願發舶州,置簿抄上,仍給公據。 方聽候回日,許於合發舶州住舶,公據納市舶司。即不請公據而擅行,或乘船自海道入界河,及往新羅、登、萊州界者,徒二年,五百里編管。」 右謹件如前。堪會元豐八年九月十七日指揮,最為害事,將祖宗以來禁人往高麗、新羅條貫,一時削去,又許商賈得擅帶諸蕃附船入貢。因此,致前件商人徐戩、王應升、李球之流,得行其奸。今來不可不改。乞三省密院相度裁定,一依慶曆、嘉祐《編敕》施行。不惟免使高麗因緣猾商時來朝貢,搔擾中國,實免中國奸細,因往高麗,遂通契丹之患。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
學達書庫(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