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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定葉祖洽廷試策狀二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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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誥兼侍讀蘇軾同蘇轍、劉攽狀奏。准元祐二年十月十一日尚書省劄子節文:「臣寮上言,近聞兵部郎中葉祖洽改禮部郎中,給事中趙君錫封駁以為不當,兼論祖洽廷試對策,有訕及宗廟之語。臣愚今詳君錫所駁,極未為允。臣取祖洽印本試策尋究,即無譏訕之言,不知君錫何以見其譏訕也。伏望陛下令君錫條具祖洽譏訕之言,下近臣參定,以明枉直,庶使策試之士,謀議之臣,悉心不回,毋悼後害。三省同奉聖旨,令翰林學士、中書舍人、諫議大夫同共參定聞奏者。」右臣等竊謂先帝親策貢士,本欲人人盡言,無所回忌。士之論事,必欲究極始末,其語或及祖宗,事有是非,義難隱諱,但當考其所言當否,以為進退,不可一一指為謗訕。取到葉祖洽所試策卷子看詳,其略雲:「祖宗以來至於今,紀綱法度,苟簡因循而不舉者,誠不為少。」又雲:「與忠智豪傑之臣合謀,而鼎新之。」臣等以謂祖宗撥亂反正,承平百年,紀綱法度,最為明備,縱使時異事變,理合小有損益,亦不當謂之因循苟簡,便欲朝廷與大臣合謀而鼎新之。詳此,顯是祖洽學術淺暗,議論乖繆,若謂之譏訕宗廟,則亦不可。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貼黃。臣等准朝旨,與諫議大夫同共參定聞奏,今據左諫議大夫孔文仲牒,已別狀奏陳,更不連書。 又貼黃。葉祖洽及第日,臣軾系編排官。曾奏乞行黜落。今已具事實,別狀奏聞去訖。 又 元祐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誥兼侍讀蘇軾狀奏。右臣近奉聖旨,參定葉祖洽所試策。臣已與劉攽等定奪奏聞去訖。臣今看詳元降臣寮上言有雲:「凡在朝廷大臣,率多當時考試之官。信有此語,安敢擢在第一。」臣等今來定奪得葉祖洽顯是學術淺暗,議論乖謬。緣祖洽及第時,臣系編排官,據初考官呂惠卿等定祖洽為第三等中,合在甲科,覆考官宋敏求等定祖洽為第五等中,合是黜落。臣曾具事由聞奏,乞行黜落。兼據祖洽元試策卷子雲「祖宗以來至於今,紀綱法度因循苟簡而不舉者,誠為不少」。今來祖洽上章自辯,卻減落上件言語,只雲「祖宗已來至於今,紀綱制度,比之前古,亦有因循未舉之處」。 顯見祖洽心知「苟簡」之語為不可,故行減落。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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