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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每事降詔約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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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元年九月□日,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誥蘇軾狀奏。右臣聞之孔子曰:「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天子法天恭己,正南面,守法度,信賞罰而天下治,三代令王,莫不由此。若天下大事,安危所系,心之精微,法令有不能盡,則天子乃言,在三代為訓誥誓命,自漢以下為制詔,皆所以鼓舞天下,不輕用也。若每行事立法之外,必以王言隨而丁寧之,則是朝廷自輕其法,以為不丁寧則未必行也。言既屢出,雖複丁寧,人亦不信。今者十科之舉,乃朝廷政令之一耳,況已立法。或不如所舉,舉主從貢舉非其人律,犯正入己贓,舉主減三等坐之。若受賄徇私,罪名重者自從重,雖見為執政,亦降官示罰。臣謂立法不為不重,若以為未足,又從而降詔,則是詔不勝降矣。臣請略舉今年朝廷所行薦舉之法,凡有七事:舉轉運、提刑,一也;舉館職,二也;舉通判,三也;舉學官,四也;舉重法縣令,五也;舉經明行修,六也。與十科為七。七事輕重略等。若十科當降詔,則六事不可不降。今後一事一詔,則褻慢王言,莫甚於此。 若但取諫官之意,或降或否,則其義安在?臣願戒敕執政,但守法度,信賞罰,重惜王言,以待大事而發,則天下聳然,敢不敬應。所有前件降詔,臣不敢撰。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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