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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宣墓誌銘


  ﹛胡案:司馬光堂兄。﹜

  尚書駕部員外郎司馬府君墓誌銘

  兄諱宣,字周卿。曾大父諱某,大父諱某,皆不仕。父諱某,以通《毛詩》,屢應州舉,名升禮部。及兄登朝,累贈衛尉卿。母某氏,封某縣太君。司馬氏累世娶居,食口常不減數十,衛尉府君為之長。兄年十六,衛尉即以家事委之,衣食均贍,宗族無間言。衛尉得以優遊自適,十餘年而終。兄用從父太尉君蔭,補郊社齋,即太尉以家事非兄不能辦,未聽從宦。後數年,乃調達州通川尉。州有宣漢鹽井,距州千餘裡,唯一溪僅通小舟,可以往來。守片吏恃其險遠,大為奸利。州遣兄往按之,因為之區處利害,凡再往返,遂革其弊。考滿,除華州司理參軍。州將驕貴,數用私欲撓公法,兄執不聽。

  有幕僚性剛戾,自將以下皆惡之,共文致其罪,俾兄鞠之。幕僚複上書訟州官,皆獲罪,惟兄不染于辭,人以是益知其公平。有驍騎十餘卒犯罪,謀亡去,監押捕獲之,誣云:共啚不軌,欲殺之以求功賞。州官信之,謂兄必考掠取服。兄不從,據實鞠之,皆止杖罪,餘囚負冤得直者甚眾。既而遭繼母郭氏憂,去官,直冤者或炷香於頂臂以送之。服除,授解州聞喜尉。用薦者遷大理寺丞,知河中府猗氏縣,徙閬州新井縣,通判鄧、均二州。

  先是,房州竹山有金溪,出金甚多,山谷窮僻,人跡罕至,豪族專其利。監司欲命官置場市之,皆憚其險,辭不行。時兄年已踰六十,奮曰:「利其祿而避其勞,可乎?」遂往,躋攀崖巘,為之經畫條目,使公私俱利。仍每月一按行,凡歲餘,乃還均州。秩滿,徙知梁山軍,累官至駕部員外郎。年甫七十,體力尚壯,即求致仕。詔補子廣郊社齋郎。廣為虢州盧氏主簿,迎兄之官,以熙寧八年十二月戊子朔暴得疾,己醜終於官舍,年七十有三。

  兄為人沉厚寬裕,喜慍不形於外。少時家貧,有衣一笥,夜遺火,比家人覺,狼狽救之,笥衣已盡,兄獨臥不起,家人尤之曰:「燒衣蕩盡,何心尚安臥邪?」兄曰:「衣已燒矣,起視何益?」轉枕複寢,人皆服其度量。子孫僕役有過,徐訓諭之,不輕罵辱。然當官公直,能知小民情偽,吏不敢以絲毫欺也。雖練習律令,而不為峭刻,斷獄必求厭人心,摧抑強猾,扶衛愚弱。所治職事,皆有方略,或素號繁劇者,兄處之嘗有餘暇,氣色不動,而眾務修舉,廷中永晝寂無人聲,其下皆畏而愛之,久猶見思。從仕三十餘年,未嘗有過。然性恬靜,不自矜譽,故人知之者益鮮,無所超越,循常調終身,兄亦不憾也。其奉養儉素,自為布衣至二千石,飲啜服用未嘗少異。與鄉人居,和易簡靜,故沒之日,聞者無不嘆惜。

  先娶紐氏,早終。再娶張氏,解州助教震之女,柔靜慈良,宜於族姻,封清河縣君。治平四年,終於鄧州,年五十八。子男四人:曰齊、曰庭、曰廣、曰房。庭,虢州虢略尉。女四人:長適解人樊景讓,次適陝人張安仁,次二人未嫁,皆早夭。齊等以熙寧九年二月壬寅,奉兄及嫂之喪,葬于夏川鄉先塋之西南。光以期日之迫,不暇請于時之賢士大夫,自為之《銘》曰:

  廓然有容,頹然無爭。
  所蒞之政,不煩而成。
  去久而人益思,無求而人莫知。
  年至歸休,始終無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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