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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孫准自劾第二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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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先舉孫准行義無假,堪充館閣之選,如後不如所舉,甘當同罪。近聞准與妻家爭訟,罰銅六斤,臣奏乞連坐責降。伏蒙聖慈批還云:「孫准為家私小事罰銅,安有連罪?」伏緣臣舉狀稱准行義無缺,今准閨門不睦,妻妾交爭,是行義有缺,于臣為貢舉非其人,臣不敢逃刑。況臣近奏設十科,或有不如所舉,其舉主從貢舉非其人律科罪,雖見為執政,朝廷所不可輟者,亦須降官示罰。臣備位宰相,身自立法,首先犯之,此而不行,何以齊眾?乞如臣所奏,從貢舉非其人律施行。所貴率厲群臣,審慎所舉。取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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