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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束州縣抑配青苗錢白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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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前,中書舍人蘇軾不肯簽,台諫亦累章乞盡罷。四日再進呈後劄子。〕 檢會先朝初散青苗錢,本為利民,故當時指揮,並取人戶情願,不得抑配。自後因提舉官速要見功,務求多散,諷脅州縣,廢格詔書,名為情願,其實抑配。或舉縣句集,或排門抄劄。亦有無賴子弟謾昧尊長,錢不入家;亦有它人冒名詐偽請去,莫知為誰,及至追催,皆歸本戶。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罷提舉官,不復立額考較,天下莫不欣戴。昨於四月二十六日有敕令給常平錢谷,限三月或正月,只為人戶欲借請者及時得用,又令半留倉庫,半出給,不得輒過此數。 至於取人戶情願,不得抑配,一遵先朝本意。慮恐州縣不曉敕意,將謂朝廷複欲多散青苗錢,廣收利息,句集抑配,督責嚴急,一如向日置提舉官時。今欲續降指揮,下諸路提點刑獄司,告示州縣,並須候人戶自執狀結保赴縣乞請常平錢谷之時,方得勘會,依條支給,不得依前句集抄劄,強行抑配。仍仰提點刑獄常切覺察,如有官吏似此違法搔擾者,即時取勘施行。若提點刑獄不切覺察,委轉運、安撫司覺察聞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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