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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錢谷宜歸一劄子


  臣竊以《洪範》八政,食貨為先,故古者國用,必使塚宰製之。祖宗之制,天下錢谷,自非常平倉隸司農寺外,其餘皆總于三司。一文一勺以上,悉申帳籍,非條例有定數者,不敢擅支。故能知其大數,量入為出,詳度利害,變通法度,分畫移用,取彼有餘,濟彼不足,指揮百司、轉運使、諸州,如臂使指。朝廷常慎選健吏精于理財者為三司官,如陳恕、林特、李參之類,皆稱職有名者也。其餘非通曉錢谷者,亦罕得叨居其任,理資序、受厚俸而已。故能倉庫充溢,用度有餘,民不疲乏,邦家乂安。

  自改官制以來,備置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及九寺、三監,各令有職事,將舊日三司所掌事務,散在六曹及諸寺監,戶部不得總天下財賦。既不相統攝,帳籍不盡申戶部,戶部不能盡知天下錢谷之數,五曹各得支用錢物,有司得符,不敢不應副,戶部不能制。戶部既不能知天下錢谷出納見在之數,無由量入為出,五曹及內百司,各自建白理財之法,申奏施行,戶部不得一一關預,無由盡公共利害。今之戶部尚書,舊三司使之任也。

  左曹隸尚書,右曹不隸尚書,天下之財分而為二,視彼有餘,視此不足,不得移用。天下皆國家之財,而分張如此,無專主之者,誰為國家公共愛惜,通融措置者乎?譬人家有財,必使一人專主管支用,使數人主之,各務已分,所有者多互相侵奪,又人人得取用之,財有增益者乎?故利權不一,雖使天下財如江海,亦恐有時而竭,況民力及山澤所出有限劑乎?此臣所以日夜為國家深憂者也。

  今縱未能大有更張,欲乞且令尚書兼領左右曹,侍郎則分職而治。其右曹所掌錢物,尚書非奏請得旨,不得擅支。諸州錢谷金帛隸提舉常平倉司者,每月亦須具文帳申戶部。六曹及寺監欲支用錢物,皆須先關戶部,符下支撥,不得一面奏乞直支。應掌錢物諸司不見戶部符,不得應副。其舊日二司所管錢谷財用事,有散在五曹及諸寺監者,並乞收歸戶部。若以如此戶部事多官少,難以辦集,即乞減戶部冗末事務,付閑曹比司兼領,而通隸戶部。如此,則利權歸一。若更選用得人,則天下之財庶幾可理矣。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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