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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為乞不將米折青苗錢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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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提舉陝西常平廣惠倉司牒〔云云〕。右謹具如前。 本司勘會朝廷元散青苗錢指揮,取利不得過二分。今來提舉常平廣惠倉司乃依見今饑饉之歲在市貴價,將本倉陳次斛鬥細作見錢支散與人,又豫定將來粟麥之價,粟每鬥二十五文足,小麥每鬥四十文足。本司看詳,向去夏秋五穀,有豐有儉,其谷麥之價固難豫定。今將陳色曰米每鬥細作見錢七十五文,若折計作小麥價錢支俵,每鬥四十文,共折計得小麥一鬥八升七合半。則是貧民于正、二月間請得陳色白米一石,卻將來納著新好小麥一石八鬥七升五合。若折計作粟錢支俵,每鬥二十五文足計支,則一鬥白米價錢七十五文足,共折得粟三鬥。則是貧民闕乏之時,只請得陳色白米一石,卻將來共納著新粟三石。若只送納見錢,即又須賤糶斛鬥,以償官中本利,使貧下之民寒耕熱耘,竭盡心力,所收斛鬥,於正稅之外,更以巧法取之至盡,不問歲豐歲儉,常受饑寒。顯見所散青苗錢大為民害。 竊惟朝廷從初散青苗錢之意,本以兼併之家放債取利,侵漁細民,故設此法,抑其豪奪,宮自借貸,薄收其利。今以一鬥陳米散與饑民,卻令納小麥一鬥八升七合五勺,或納粟三鬥,所取利約近一倍。向去物價轉貴,則取利轉多,雖兼併之家乘此饑饉,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之重。國家為民父母,置此二倉,名為「常平」、「廣惠」,豈當如此? 今邊鄙用兵,軍糧闕乏,既無餘剩可以賑貸。伏望朝廷閔此農民遭值凶饑,困窮憔悴,鄰於死亡,直將上件常平、廣惠倉斛鬥,依先降朝旨,借貸與第四等以下人戶,更不取利。若不能如此,須欲作青苗錢俵散之時,即乞不以元糴價貴賤,更不細作見錢,只據所散與人戶石鬥,至將來成熟,令出息二分。每散得一斗米者,納一鬥二升細色,或依倉式例折作粗色。如此,細民猶不至窮困,官中取利雖薄,亦不減二分元數。如允所請,伏乞早降指揮。謹具狀奏聞,伏候敕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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