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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要疏


  〔熙寧二年八月五日上〕

  月日,具位臣司馬光,謹昧死再拜,上疏皇帝陛下:

  臣准禦史台牒,伏奉四月二十日詔敕:《傳》曰「近臣盡規」,以其榮恥休戚與上同也。今在此位者,視朕過失與朝廷政事之闕,默而不言,乃或私議竊歎,若以為其責不在已。夫豈皆習見成俗,以為當然,其亦有含章懷寶,待唱而發者也。今百度隳弛,風俗偷惰薄惡,烖異譴告不一,此誠忠賢助朕憂愓,以創制改法、救幣除患之時。宜令侍從官自今視朕過失與朝廷政事之闕,無有臣細,各具章奏,極言無隱。噫!言善而不用,朕有厥導之而不言,爾為不恭。朕將用此考察在位所以事君之實,明黜陟焉。

  臣以駑下之材,自仁宗皇帝時蒙擢在侍從,服事三朝,恩隆德厚,隕身喪元,不足為報。雖訪問所不及,猶將披肝瀝膽,以効其區區之忠。況聖意採納之勤,督責之嚴,諄諄如此,臣敢營私避怨,匿情愛已,不為陛下別白當今之切務,庶幾少補萬分之一邪?臣聞為政有體,治事有要。自古聖帝明王,垂拱無為而天下大治者,凡用此道也。何謂為政有體?君為元首,臣為股肱,上下相維,內外相制,若網之有綱,絲之有紀。故《詩》云:「勉勉我王,綱紀四方。」又云:「豈弟君子,四方之綱。」故古之王者,設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綱紀其內;設方伯、州牧、卒正、連帥、屬長,以綱紀其外。尊卑有敘,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率從。此為政之體也。何謂治事有要?夫人智有分而力有涯,以一人之智力,兼天下之眾務,欲物物而知之,日亦不給矣。

  是故尊者治眾,卑者治寡。治眾者事不得不約,治寡者,事不得不詳。約則舉其大,詳則盡其細,此自然之勢也。《益稷》曰:「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言君明則能擇臣,臣良則能治事也。又曰:「元首叢脞哉,股肱惰哉,萬事惰哉。」言君親細務,則民不盡力而事廢壞也。《立政》曰:「文王罔攸兼於庶言庶獄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訓用違。庶獄庶慎,文王罔敢知於茲。」言文王擇有司而任之,其餘皆不足知也。《康誥》曰:「庸庸秪秪,威威顯民。」言文王用其可用,祇其可祇,刑其可刑,專明此道以示民也。是故王者之職,在於量材任人,賞功罰罪而已。苟能謹擇公卿牧伯而屬任之,則其餘不待擇而精矣。謹察公卿牧伯之賢愚善惡而進退誅賞之,則其餘不待進退誅賞而治矣。然則王者所擇之人不為多,所察之事不為煩,此治事之要也。

  臣竊見陛下日見視朝,繼以經席,將及日中,乃還宮禁。入宮之後,竊聞亦不自閒,省閱天下奏事、群臣章疏。逮至昏夜,又禦燈火,研味經史,博觀群書。雖中宗、高宗之不敢荒甯,文王之「日昃不食」,臣以為不能及也。然自踐祚以來,孜孜求治,於今三年,而功業未著者,殆未得其體要故也。祖宗創業垂統,為後世法,內則設中書、樞密院、禦史台、三司、審官、審刑等在京諸司,外則設轉運使、知州、知縣等眾官,以相統禦,上下有敘,此所謂綱紀者也。今陛下好使大臣奪小臣之事,小臣侵大臣之職,是以大臣解體,不肯竭忠,小臣諉上,不肯盡力。此百官所以弛廢,而萬事所以隳頹者也。而陛下方用為致治之本,此臣之所大惑也。臣微賤,不得盡知朝廷之事,且以耳目所接近日數事臣所知者言之,其餘陛下可以類求也。

  昔漢文帝問陳平:天下一歲決獄及錢谷出入幾何?平曰:陛下即問決獄,責廷尉,問錢谷,責治粟內史。必也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職,此乃宰相事也。若平者,可謂能知治體矣。

  今之兩府,皆古宰相之任也。中書主文,樞密主武。若乃百官之長非其人,刑賞大政失其宜,此兩府之責也。至於錢谷之不充,條例之不當,此三司之事也。陛下苟能精選曉知錢谷、憂公忘私之人,以為三司使、副、判官、諸路轉運使,各使久于其任,以盡其能,有功則進,無功則退,名不能亂實,偽不能掩真,安民勿擾,使之自富,處之有道,用之有節,何患財利之不豐哉!今乃使兩府大臣,悉取《三司條例》,別置一局,聚文士數人,與之謀議,改更制置,三司皆不與聞。臣恐所改更者未必勝於其舊,而徒紛亂祖宗成法,考古則不合,適今則非宜,吏緣為奸,農商失業,數年之後,府庫耗竭于上,百姓愁困于下,眾心離駭,將不復振矣。且兩府於天下之事,無所不緦。若百官之職,皆使兩府治之,則在上者不勝其勞,而在下者為無所用矣。又監牧使主養馬,四園苑主課利,今乃使監牧使不屬群牧司,四園苑不屬三司提舉司,則在下者各得專權自恣,而在上者為無所用矣。陛下方欲納天下於大治,而使百官在上者不委其下,在下者不稟其上,能為治乎?

  若此之類,臣竊恐以未得其體也。凡天下之事,在一縣者當委之知縣,在一州者當委之知州,在一路者當委之轉運使,在邊鄙者當委之將帥,然後事乃可集。何則?久任其位,識其人情,知其物宜,賞罰之權,足以休戚所部之人,使之信服故也。今朝廷每有一事,不委之將帥、監司、守宰,使之自為,不略責以成効而施其刑賞。常好別遣使者,衘命奔走,旁午於道,所至徒有煩擾之弊,而于事未必有益,不若勿遣之為愈也。夫事之利害,吏之能否,皆非使者所能素知,臨時詢采於人,所詢者或遇公明忠信之人,猶僅能得其一二;或遇私闇奸險之人,則是非為之倒置矣。

  此二者交集於前,而使者不能猝辨也,是以往往害事而少能為益,非將帥、監司、守宰皆賢,而使者皆愚也。累歲之講求,與一朝之議論,積久之采察,與目前之毀譽,精粗詳略,其勢不同故也。其有居官累歲而不知利害,臨人積久而不知能否,或雖知利害而不能變更,雖知能否而不能黜陟,此乃愚昧私曲之人,朝廷當察而去之,更擇賢者以代其位,不當數遣使者擾亂其間,使不得行其職業也。又庸人之情,苟策非己出,則媢嫉沮壞,惟恐其成,官吏若是者十常五六。借使使者所規畫曲盡其宜,在彼之日,其當職之人已怏怏不悅,不肯同心以助其謀,協力以成其事,曰:「朝廷自遣專使治之,我何敢與知?」及返命之日,彼必敗之於後,曰:「使者既謀而授我,我今竭力而成之,功悉歸於首謀之人,我何有哉?」此所以為不若毋遣使者,而屬任當職之人為愈也。

  夫使者所以通遠邇之情,固不可無。然今之轉運使,即古使者之任,苟得人而委之,賢于暫遣使者遠矣。若監司自為奸隱貪縱,或有所隱蔽欺罔,或為部內之人所訟,或所謀畫之事,未得其宜,朝廷欲察其罪惡,審其虛實,判其曲直,決其是非,然後別遣使者案之。若案得其實,監司有罪則當刑,不才則當廢,豈有伹已者也?今每有一事,朝廷輒自京師遣使者往治之,是在外之官皆無所用也。使者既代之治事,而當職之人亦無所刑,無所廢,是只使之拱手旁觀,偷安竊祿者矣。若此之類,臣竊恐似未得其體也。

  今朝廷之士,左右之臣,皆曰「陛下聰明剛斷,威福在己,太平之功,可指日而致。」臣愚竊獨以為未也。臣聞古之聖帝明王,聞人之言,則能識其是非,故謂之聰;觀人之行,則能察其邪正,故謂之明;是非既辨,邪正既分,奸不能惑,佞不能移,故謂之剛;取是而舍非,誅邪而用正,確然無所疑,故謂之斷;誅一不善,而天下不善者皆懼,故謂之威;賞一有功,而天下有功者皆喜,故謂之福。今陛下聰明剛斷,則誠體之矣;欲收威福之柄,則誠有其志矣。然於所以為之之道,尚或有所未盡,故臣以為太平之功,未可期也。夫帝王之道,當務其遠者大者,而略其近者、小者。國之大事,當與公卿議之,而不當使小臣參之;四方之事,當委牧伯察之,而不當使左右覘之。儻公卿牧伯尚不能擇賢者而任之,小臣左右獨能得賢者而使之乎?若苟為不賢,則險詖私謁,無不為已。

  今陛下好于禁中出手詔指揮外事,非公卿所薦舉,牧伯所糾劾,或非次遷官,或無故廢罷,外人疑駭,不知所從。此豈非朝廷之士、左右之臣,所謂「聰明剛斷,威福在已」者耶?陛下聞其言而信之,臣竊以為過矣。夫公卿所薦舉,牧伯所糾劾,或謂之賢者而不賢,謂之有罪而無罪,皆有跡可見,責有所歸,故不敢大為欺罔。若奸臣密白陛下,令陛下自為聖意以行之,則威福集於私門,而怨謗歸於陛下矣,安得謂之威福在陛下邪?且陛下向時中詔所指揮者,率非大事,至於兩禁美官、邊藩將帥、省府職任、諸路監司,此皆眾人之所希求,治亂之所系屬,當除授之際,竊恐未必一一出聖志也。若乃奸邪貪猥之人,陛下所明知而黜去者,或更改官而升資,或不久複進用,然則威福之柄,果不在陛下,而陛下偶未思也。

  以此觀之,面譽陛下「聰明剛斷,威福在己,太平可立致」者,非愚則諛,不可不察也。陛下必欲威福在己,曷若謹擇公卿大臣,明正忠信者留之,愚昧阿私者去之。在位者既皆得其人矣,然後凡舉一事,則與之公議於朝,使各言其志,陛下清心平慮,擇其是者而行之,非者不能複奪也。凡除一官,亦與之公議於朝,使各舉所知,陛下清心平慮,擇其賢者而用之,不肖者不能複爭也。如此,則謀者舉者雖在公卿大臣,而行之用之皆在陛下,安得謂之威福不在己邪?陛下此之不為,而顧彼之久行,臣竊恐似未得其要也。夫三人群居,無所統一,不散則亂,是故立君以司牧之。群臣百姓,勢均力敵,不能相治,故從人君決之。人君者,固所以決是非,行刑貴也。若人君複不肯決,當使從誰決之乎?

  夫人心不同,如其面焉。國家凡舉一事,朝野之人必或以為是,或以為非;凡用一人,必或以為賢,或以為不肖。此固人情之常,自古而然,不足怪也。要在人主審其是非而取捨之。取是而舍非則安榮,取非而舍是則危辱,此乃安危榮辱之所以分也。是以聖王重之,故傳謀群臣,下及庶人,然而終決之者,要在人君也。古人有言曰:「謀之在多,斷之在獨。」謀之多,故可以觀利害之極致;斷之獨,故可以定天下之是非。若知謀而不知斷,則群下人人各欲逞其私志,斯衰亂之政也。《詩》云:「謀夫孔多,是用不集。發言盈庭,誰敢執其咎?如匪行邁謀,是用不得於道。哀哉為猷,匪先民是程,匪大猷是經,維邇言是聽,維邇言是爭。如彼築室於道謀,是用不潰于成。」此言周室之衰,人臣不知先王之大道,務爭近小之事,人君不能定其可否,而事終無成也。漢世國家有大典禮、大政令、大刑獄、大征伐,必下公卿大夫博士議郎議,其議者固不能一,必有叄差不齊者矣。於是天子稱制決之,曰「丞相議是」,或曰「廷尉當是」,而群下厭然,無有不服者矣。

  今陛下聽群臣各盡其情以議事,此誠善矣。然終不肯以聖志裁決,遂使群臣有尚勝者,以巧文相攻,辯口相擠,至於再,至於三,互相反復,無有限極。臣愚深恐虧朝廷之政體,損陛下之明德,流聞四方,取輕夷狄,非嘉事也。夫天下之事有難決者,以先王之道揆之,若權衡之於輕重,規矩之於方圓,錙銖毫忽,不可欺矣。是以人君務明先王之道,而不習律令,知本根既殖,則枝葉必茂故也。近者登州婦人阿雲謀殺其夫,重傷垂死,情無可湣,在理甚明。已傷不首,於法無疑。中材之吏,皆能立斷。事已經審刑院、大理寺、刑部斷為死罪。而前知登州許遵,文過飾非,妄為巧說,朝廷命兩制定奪者再,命兩府定奪者再,敕出而複收者一,收而複出者一,爭論縱橫,至今未定。

  夫以田舍一婦人有罪,在於四海之廣,萬機之眾,其事之細,何啻秋毫之末。朝廷欲斷其獄,委一法吏足矣。今乃紛紜至此,設更有可疑之事大於此者,將何以決之?夫執條據例者,有司之職也;原情制義者,君相之事也。分爭辨訟,非禮不決,禮之所去,刑之所取也。阿雲之事,陛下試以禮觀之,豈難決之獄哉?彼謀殺為一事,為二事,謀為所因,不為所因,此苛察繳繞之論,乃文法俗吏之所事,豈明君賢相所當留意邪?今議論歲余而後成法,終於棄百代之常典,悖三綱之大義,使良善無告,奸凶得志,豈非徇其枝葉而忘其本根之所致邪?若此之類,臣竊恐似未得其要也。此皆眾人之所私議竊歎而莫敢明言者。臣以獨受恩深重,不顧斧鉞,為陛下言之,惟聖明裁察。臣光昧死再拜以聞皇帝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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