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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寺額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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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伏睹近降赦節文:「應天下系賬存留寺觀院舍,自來未有名額者,特賜名。其在四京管內者,雖不系帳,今日前已蓋到舍屋及百間以上者,亦賜名額。」竊以釋老之教,無益治世,而聚匿遊惰,耗蠹良民,此明識所共知,不待臣一二而言也。是以國家明著法令,有創造寺觀一間以上者,聽人陳告,科違制之罪,仍即時毀撤。蓋以流俗戇愚,崇尚釋老,積弊已深,不可猝除,故為之禁限,不使繁滋而已。今若有人公違法令,擅造寺觀及百間已上,則其罪已大,幸遇赦恩,免其罰罪可矣,其棟宇瓦木,猶當毀撤,沒入縣官。今既不毀,而又明行恩命,錫之寵名,是勸之也。 臣聞為人上者,洗濯其心,壹以待民,是以令行禁止,而莫敢不從。今立法以禁之於前,而發赦以勸之於後,則凡國家之號令,將使民何信而從乎?臣恐自今以往,奸猾之人將不顧法令,依憑釋老之教,以欺誘愚民,聚斂其財,以廣營寺觀,務及百間以上,以須後赦,冀幸今日之恩,不可複禁矣。方今元元貧困,衣食不贍,仁君在上,豈可複唱釋老之教,以害其財用乎?「事有微而患深,令有近而害遠」者,此之謂也。伏望陛下追改前命,應天下寺觀院舍不系帳者,不以舍屋多少,並依前後《敕條》處分。其昨來赦文內「四京寺觀院舍雖不系帳,亦賜名額」一節,乞更不施行。庶使號令為民所信,而遊惰不能為奸也。取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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