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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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涑水記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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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二
嘉祐元年夏,詔自今舉選人充京官者,已舉不得複首,及被舉者亦不得納舉主人。
詔文武官、宗室、嬪禦、內官應奏薦親戚補官,舊制遇乾元節奏一人者,今遇三年親郊乃得之;舊遇親郊奏一人者,今再遇親郊乃得之;其餘減損各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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