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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明役法劄子


  〔元祐元年上〕

  檢會二月六日敕文,止是罷免役錢,其諸色役人並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委令佐揭簿定差。尚慮諸路州縣利害各有不同,所以下文云:「委逐縣看詳,若有妨礙,施行未得,即具利害擘畫申州。仰本州類聚諸縣所申,擇其可取者,具利害擘畫申轉運司;轉運司類聚諸州所申,擇其可取者,具利害擘畫奏聞。」其意欲使本州體量諸縣所申利害之虛實,擘畫之是非,擇其實而是者,條例申轉運司,雲某縣當如何措置,某縣當如何措置,其餘已依舊法定差施行。轉運司得諸州所申,亦如此體量條例申奏。蓋欲隨處差役,曲盡其宜,非謂使逐路共為一法也。

  今訪聞諸路轉運司不遵用熙甯元年以前舊法,又不取諸州縣所擘畫,各以己意撰成一路役法,差官分詣諸州縣,名為商量,其實諷諭,令隨己意,卻作州縣擘畫,立法申奏。州縣稍有違異,輒加責怒,以此多不依應得逐處利便,不合民心。又諸路州縣見朝廷置詳定役法所,以為當別撰役法頒下,往往等候下即定差。殊不知看詳役法所專候諸路州縣具到利害擘畫,即作一路一州敕行下,以此觀望遷延,久不了絕。今欲特降指揮下諸州縣,除有舊法妨礙難行之事,速具申陳外,其餘並依舊法,一面定差。其看詳役法,據逐處先申到利害擘畫事件,如得允當,逐旋奏乞,令本處依此施行。所貴差役之法,日近早見結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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