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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監司守資格任舉主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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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元年上〕 臣竊見禦史韓川上言,諸路監司不當拘限資格,專任舉主,當令宰相自加選擇。竊緣常調之人,不可不為之立資格,以抑躁進,塞幸門。若果有賢才,朝廷自當不次選擢,豈拘此制?凡年高資深之人,雖未必盡賢,然累任親民,曆事頗多,知在下艱難,比於元不曆親民便任監司者,必小勝矣。朝廷執政止八九人,若非交舊,無以知其行能,不惟涉狥私之嫌,兼所取至狹,豈足以盡天下之賢才? 若採訪毀譽,則愛憎毀譽,情偽萬端,與其聽游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保舉?故臣奏設十科以舉士,其中一科公正聰明,可備監司,誠知請屬挾私所不能無,但有不如所舉者,嚴加譴責,無所寬宥,則今後自然慎擇,不敢妄舉矣。至如楚潛等,雖無聲名,安知其無實用?俟其到官,無狀廢職,並舉主坐之,亦未為晩。取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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