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司馬光 > 司馬光文集2 | 上頁 下頁
大辟貸配法草


  〔元豐八年十月二十日授刑部〕

  應開封府、諸路州軍奏到大辟罪人,稱是刑名疑慮及情理可憫者,仰大理寺依法定斷,並坐疑慮可憫條送刑部看詳。如刑名實有疑慮,情理實有可憫,因依申奏取旨。若看詳得別無疑慮及可憫者,即具鈔奏下本處依法施行,不得一概將舊例貸配,破卻律敕正條。仍委門下、中書、尚書省點檢,如有不當及用例破條,奏乞取勘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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