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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不得言赦前事上殿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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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平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上〕 臣伏睹今月二十二日手詔,「應官吏黎庶犯罪在赦前者,並依前後《敕條》施行。內外言事按察官司,更不得依前舉劾,具案取旨。如違,併科違制之罪」者。臣竊惟按察之官,以赦前事興起獄訟,枉系平民,及以輕淺之罪奏乞不原,聖恩禁之,誠為大善。至於言事之官,事體稍異,恐難以一例指揮。何則?禦史之職,本以繩案百僚,糾摘奸邪。奸邪之狀,固非一日所為。國家素尚寬仁,數下赦令,或一歲之間,至於再三。若赦前之事皆不得言,則其可言者無幾矣。萬一有奸邪之臣,朝廷不知,誤加進用,禦史欲言,則違今日之詔,若其不言,則陛下何從知之? 臣恐因此言者得以箝口偷安,奸邪得以放心不懼,此乃人臣之至幸,而非國家之長利也。伏望聖慈追改前詔,除去「言事」兩字,勿使群臣得以壅蔽聰明也。取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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