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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除盜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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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平元年十月十日上〕 臣竊聞降敕下京東、京西災傷州軍,如人戶委是家貧,偷盜斛鬥,因而盜財者,與減等斷放,未知虛的。若果如此,深為不便。臣聞周禮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緩刑、弛力、舍禁、去幾,率皆推寬大之恩,以利於民,獨于盜賊愈更嚴急。所以然者,蓋以饑饉之歲,盜賊必多,殘害良民,不可不除也。頃年嘗見州縣官吏有不知治體,務為小仁者,或遇凶年,有劫盜斛鬥者,小加寬縱,則盜賊公行,更相劫奪,鄉村大擾,不免廣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後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偷盜斛鬥因而盜財者,與減等斷放」,是勸民為盜也。百姓乏食,官中當輕徭薄賦,開倉賑貸,以救其死,不當使之自相劫奪也。今歲府界、京東、京西水災極多,嚴刑峻法以除賊盜,猶恐春冬之交,饑民嘯聚,不可禁禦,又況降敕以勸之。臣恐國家始於寬仁而終於酷暴,意在活人而殺人更多也。 凡號令之出,不可不慎,毫釐之失,為害實多。若才知其失,隨即更張,猶勝於有害及民,迷而不復者也。伏望陛下速令收還此敕,嚴責京東、京西轉運司及州縣,應災傷之處,多方擘畫斛鬥,救濟饑民。若有一人敢劫奪人斛鬥者,立加擒捕,依法施行。如此,則眾知所畏,不敢輕犯,所以保全愚民,減省刑獄之道也。取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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