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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辭知制誥第三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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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臣今月十四日、十七日兩曾上奏辭免知制誥,乞更擇人,未蒙開許。臣聞明主商德而序位,忠臣量能而受職,是以分不亂於上,能不窮於下,治辯之要,莫尚於斯。臣自知文字惡陋,又不敏速,若除拜稍多,詔令填委,必閣筆拱手,不能供給。縱複牽合,鄙拙尤甚,暴之四遠,為人指笑,又貽聖朝愧恥,謂之乏賢。故為公家之謀,則莫若用其所長;營一身之私,則莫若避其所短。夕寐晨興,慮之已熟,始敢披陳,幹浼天聽,剖肝瀝膽,莫非懇到。自修注以來,前後非一,而昭昭之誠,無由上達,屢觸報聞,不蒙省察。 或者謂臣修《起居注》自應知制誥,與呂公著不同,公著當辭,臣則當受。凡自修注知制誥者,非有祖宗法令著于方冊,特近歲相承之例耳。祖宗之時,但取庶官之中有辭藻者即知制誥,不必皆以修注為之。其修注或改他官,不必皆知制誥也。夫以資塗用人,不問能否,比例從事,不顧是非,此最國家之弊法,所宜革正者也。又謂臣就試已畢,不當複辭。臣就試之日,以為公著辭未必免,臣試未必中,是以不辭。今公著獲免,而臣忝恩命,則今日辭之,亦未為晩也。且過而能改,猶愈於迷而不復;見賢思齊,猶愈於受爵不讓。況臣修注之初,已嘗辭免,至於四五,而朝廷不允。伏望聖慈特賜哀察,使臣服勤他役,惟力是視。其知制誥敕告,臣不敢祗受,乞更賜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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