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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皇城司巡察親事官劄子


  〔有旨:親事官決杖配下軍。〕

  臣等伏聞皇城司親事官奏報,有百姓殺人,私用錢物休和。事下開封府推鞫,皆無事實。欲勾元初巡察人照勘,其皇城司庇護,不肯交付。臣等竊以祖宗開基之始,人心未安,恐有大奸,陰謀無狀,所以躬自選擇左右親信之人,使之周流民間,密行伺察。當是之時,萬一有挾私誣枉者,則斧鉞隨之,是以此屬皆知畏懼,莫敢為非。今海內承平,已踰百年,上下安固,人無異望,世變風移,宜有厘革。而因循舊貫,更成大弊。乃至帝室姻親,諸司倉庫,悉委此屬,廉其過失,廣作威福,公受貨賂。所愛則雖有大惡,掩而不問;所憎則舉動語言,皆見掎摭。

  臣等常病國家擇天下賢才以為公卿百官,而猶不可信,顧任此廝役小人以為耳目,豈足恃哉?今乃妄執平民,加之死罪,使人幽系囹圄,橫罹楚毒,幸而不自誣服,僅能辨明。若更不聽有司詰問元初巡察之人,少加懲戒,臣恐此屬無複畏憚,愈加恣橫,使京師吏民無所措其手足,此豈合祖宗之意哉?伏望朝廷指揮皇城司,令送元初巡察人下開封府推問本情,或別有仇嫌,或察訪鹵莽,各隨其狀,依法施行。仍自今後,永為定制,庶可以塞欺罔之源,絕侵冤之門,以全國家至公之道。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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