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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文胤墓誌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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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兗州府滕縣知縣·特贈太僕寺少卿·姬公墓誌銘 天啟二年五月,白蓮賊陷滕縣,知縣事姬公死之。九月,賊平,公之父收屍反葬,蓋六月而後殮。撫臣趙彥上其事,詔贈太僕寺少卿,有司立祠,春秋祭祀,給其父母誥命,蔭一子入監。四年二月,歸葬于州西郭之北。後十四年崇禎戊寅,任子琨官刑部河南司主事,奉熹宗朝詔令所司覆奏簡牘及黃諭德景昉所撰行狀,謁謙益於請室,而請志其墓。謹按: 公諱文胤,字士昌,西安府華州人也。生於萬曆壬午之三月癸卯。以《春秋》舉於鄉。六上春官,乃以祿養謁選,年四十有二。其蒞滕,壬戌四月下旬也。奔走參謁,未遑視事,居三日而難作。當是時,滕民什九從賊,公徒步叫號,從兵登陴,不滿三百人,比賊至,才數十人耳。問民何以從賊?則曰:「禍繇董二。」董二者,延綏巡撫某之子也。公登城呼賊而告之曰:「若等皆吾民,以董二故,鋌而走賊。吾執董二,窮治其罪,以伸若冤,而赦若等,複為良民,其可乎?」公長身赤面,須髯奮張,兩門牙如施丹雘。乘墉大呼,聲殷殷動樓櫓。賊望見,以為神人,歡呼羅拜。俄而箭發於西隅,二賊斃焉。視之則延綏沙柳綍也。賊憤盈肉薄而上,遂不可禦,五月之十八日也。公緋衣坐堂上,嚼齒罵賊。賊前搏公,裂其冠裳,以鋃鐺鎖之。公大罵,「胡不速殺我?」賊顧不忍。 越三日,不食,賊勸之食,不可;勸之去,又不可。為詩八章,書於屋壁,以縣印遺狀付門子魏顯照、僮守務,北向再拜,自縊而死,二十一日之夕也。顯照乞棺於賊,不許,乞布裹屍,許之。遂瘞于官署之池側,公父所從收公屍也。賊考掠顯照索印,顯照以印予父國臣,以遺狀予妻之父高登士,及守務反而罵賊,死之。詔恤公也,並錄顯照、守務,複其家。而董二者,城陷遁去,其後卒以賄免。嗚呼!公以視事三日之官,守巷無居人之邑,率數十孑遺之民,抗數萬方張之寇。城之未陷也,可以去而弗去。賊之勸行也,可以走而弗走。絕百可幸生之塗,而定一死無複之之計,用以明示天下後世,無破城不死之縣令,無陷賊不死之臣子,公之自處審矣。致命遂志,忠也。無忝所生,孝也。明恥教戰,仁也。是公之三大節也。熹廟之詔,亦有三善焉:旌不逾時也,功不濫敘也,恤不下遺也。終天啟之世,蓮妖滅,蜀寇平,而奴孽不內躪者,複滕之賞足以勸也。若董二之佚罰,則有司之過也。餘故牽連書之,無使其求名不得焉爾。 公世為華州人,曾祖諱伸,祖諱夏,皆有隱德。父諱籙,增廣生員,倜儻負大節,有聲關中。先後娶四婦,生五男子,三女子,與公皆異母,而同仁均愛,家門無間,人以為難。公妻杜氏,生三子,長琨,次,次璟。琨服官廉辨,慷慨厲節,能繼公之志者也。銘曰: 公逾弱冠兮,初歌《鹿鳴》。夢一偉人兮,緋袍面赬。 曰余同姓兮,周之宗盟。要公汴橋兮,前期卻迎。 公之之滕兮,汴冰砅砰。瞻彼季路兮,廟貌孔明。 高冠佩劍兮,儼如平生。回車伏軾兮,流涕怔營。 曾未信宿兮,寇盜搶攘。食焉不辟兮,死而結纓。 天畀完節兮,如射雋正。季冬贈夢兮,葉彼大貞, 匪妖匪噩兮,受命穆清。天門詄蕩兮,乘風上征。 扈從先皇兮,雷車霓旌。蚩尤前驅兮,玄武後行。 馘奴蕩寇兮,汛掃欃槍。報命帝所兮,旗旐央央。 河、渭抱縈兮,太華削成。高墳巋然兮,配此令名。 忠臣孝子兮,請視斯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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