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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遷廟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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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夏四月,禘享於太廟。太祖景皇帝東向之位,並遷廟之位。〗 右。伏准今月十六日敕:「禘祫之祭,禮之大者,先有眾議,猶未精詳,宜更令百僚議,限至二十六日內聞奏者。」臣聞禮有五經,莫重於祭。祭稱百順,實受其福。故曰:「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以太祖始封之重,當殷祭東向之尊,百代不遷,下統昭穆,此孝享嚴禋之極制也。周自後稷,十六代至武王,毀廟遷主,皆太祖之後,故序列昭穆,合食無嫌。漢之太上皇,主瘞於園寢,尋置別廟,是為屬尊,故周漢皆太祖之位正。 自魏至隋,則虛其位,魏明帝初以太皇別廟未成,故權設對祫,後有司定七廟之制,太祖以下為昭穆二祧,旋至三少帝,運移於晉。晉不以兄弟為代數,故元帝上繼武帝,簡文上繼元帝。至安帝時,然後征西至京兆四府君遷盡,未及殷祭,運移于宋。初永和中,疑四府君主所藏之禮,詔公卿博議。范宣請築一室,韋泓請屋朽乃止,蔡謨亦請改築別室,若未展者,當入就太廟,以征西府君東響,議竟不行。 宋齊梁陳北齊周隋,悉虛其位,以待太祖,皆以短祚,其禮不申。則自魏以降,太祖列昭穆之位,非通例也。武德中親廟四,自宣簡公而下,貞觀中立七廟六室,自弘農府君而下,開元中始制九廟,追尊獻祖懿祖。故自武德至於開元,太祖在四廟七廟九廟之數,則東向之虛,又非例也。廣德二年將及殷祭,有司以二祖親盡當遷,太祖九室既備,其年冬祫,於是正太祖于東向,藏二主於夾室,凡十八年矣。 建中二年冬祫,有司誤引葵謨征西之議,以獻祖居東向,懿祖為昭,太祖為穆,此誠乖疑倒置之大者也。議者或引《春秋》禹不先鯀、湯不先契、文武不先不窋以為證,且湯與文武,皆太祖之後,理無所疑。至於禹不先鯀,安知說者非啟于太康之代,而左邱明因而記之耶?向者有司以二主藏夾室非宜則可,闕殷祭非敬則可,處東向之位則不可。 是以貞元七年冬太常上奏,請下百僚僉議,詔可其奏。八年春有於頎等一十六狀,至十一年又詔尚書省集議,有陸淳、宇文炫二狀,前後異同,有七家之說。至於藏夾室,虛東向,遠遷園寢,分饗禘祫,加幣玉虞(一作虛)主,而枚蔔瘞埋,援上滋多,皆失禮意。臣等細審討論,惟置別廟及祔於德明興聖二說,最為可據。德明興聖之廟,猶別廟也,等於創立,此又易行。 伏以德明皇帝方位舜禹之際,與稷契同功。契後為殷,向五百年;稷後為周,逾八百年。德明流光無窮,啟皇運于後,景福靈長,與天地准。又獻懿二祖,于興聖皇帝為曾為元,猶周人祔於先公之祧也,此亦亡於禮之禮者也。明尊祖之道,正大祭之儀,禮文祀典,莫重於是。凡議同者七狀,百有餘人,其中名儒禮官,講貫詳熟。 臣於貞元八年,蒙聖恩以博士征至京師,屬當會議時,與崔儆、劉執經同狀。十一年臣官備近侍,不在議中,乃今累叨睿獎,獲貳宗伯,職業所守,典禮是司,研考古今,整竭愚管,豈敢以疑文虛說,黷陛下嚴敬重難之心?其夾室等五家不安之說,謹具條上,伏惟聖慮裁擇。謹議。 §藏夾室 右。太祖已下毀廟主之所藏也,今若以二祖之主,同在夾室,當禘祫之祭,代祖元皇帝以遷主合食,而二主留在夾室,神靈何所依耶?或主有禱則祭,無禱則止,如殷祭何?如或雲每禘祫時,就饗於夾室,如合食何?此其不可也。 §虛東向 右。自魏晉方有太祖已上府君以備親廟,自太祖以下,昭穆既列,太祖之上,親盡皆遷。然後正東向之位,明不遷之重,自魏至隋,皆以短曆,或遭離多故,其禮未行,故虛東向。自武德後,貞觀開元加廟數,太祖尊位,厭而未申,故虛東向。今九廟已備,代祖已遷,而議虛東向,則無其例,此其不可也。 §園寢 右。漢魏太上皇處士君園寢之制,近在京師,故於遷主,無有異議。今二祖園寢,皆在趙州,法駕撰儀,經途遐遠,此其不可也。 §分饗 右。尊祖敬宗,至當無二,審禘合饗,王者所先。議者請常以獻祖受祫,太祖受禘,五年之間,迭居東向。就如其說,則當祫之時,太祖固序昭穆矣,當禘之禮,獻祖何所依也?從古已來,無此義例,此其不可也。 §埋瘞 右。議者引古者貴祖命斂幣玉,藏諸兩階之間,又埋虞主於廟門外之道左,以為比類,彼主命幣玉者,既反告,無所用矣。彼虞主用桑者,既練祭,則無所用矣。不忍褻瀆,故斂而藏之,徹而埋之,豈如栗主依神,雖廟毀而常存之制哉?此其不可也。況兩階之間,與門外道左,皆祖廟也。今則下瘞於子孫之廟,于理安乎?此其又不可也。 以前謹具周漢太祖居東向,魏晉以下虛東向,並貞元八年十一月兩度會議一十八狀內,夾室等五家不安之說如前,謹錄奏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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