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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于董所犯當明刑正罪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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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以董溪等當陛下憂山東用兵時,領糧料供軍重務,聖心委付,不比尋常,敢負恩私,恣其贓犯。使之萬死,不足塞責。宏寬大之典,流竄太輕,陛下合改正罪名,兼責臣等疏略。但詔令已下,四方聞知,不書明刑有此處分,竊觀眾情,有所未喻。伏以自陛下臨禦已來,每事以誠,實與天地合德,與四時同符,萬方之人,沐浴皇澤。至如于、董所犯,合正典章,明下詔書,與眾同棄,即人各懼法,人各謹身。 臣誠知其罪不容誅,又是已過之事,不合論辯,上煩聖聰。伏以陛下聖德天姿,度越前古,頃所下一詔,舉一事,皆合理本,皆順人心。伏慮他時更有此比,但要有司窮鞫,審定罪名,或致之極法,或使自盡,罰一勸百,孰不甘心?巍巍聖朝,事體非細。臣每于延英奏對,退思陛下求理之言,生逢盛明,感涕自賀。史以愚滯樸訥,聖鑒所知,伏惟恕臣迂疏,察臣丹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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