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歐陽修 > 歐陽修奏議 | 上頁 下頁 |
乞一面除放欠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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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竊見自來每遇南郊赦敕,除放天下欠負,朝廷雖示恩恤,而有司未嘗奉行。是致天下常有積年欠負,累經赦宥,除放不得。使破敗逃亡之人傳子至孫,攤在親戚干係人等,追擾陪填,不勝其苦。臣究其弊,蓋為先降《天聖編敕》內,欠負官物該恩除放者,須得諸州軍及轉運司節次保明申奏,送三司並理欠司定奪。經歷官司既多,則往復問難,拖延日月。故每一次赦恩除放則未能了當者,蓋由關防太密,經歷處多,使赦宥之恩擁隔不能及下,而官司胥吏反為騷擾之資。臣伏睹今年赦書節文,內所該欠負官物特與除放者若干項,內若干項並特與除放,內一項即令本屬及轉運司保明聞奏。切緣雖申奏下三司、理久司,即不免往復問難,拖延日月,使除放赦恩不時及下。臣今欲乞除赦文內一項元指定令保明申奏者依赦施行外,若干項系赦恩特與除放者,並許轉運司子細勘會,先行除放訖,一面申三司及理欠司,乞行點檢。如敢夾帶不合除放之人誤行除放者,其轉運司官吏,併科違制之罪。況三司、轉運司,俱是掌錢谷之司。其轉運司尤以聚斂為功,只患刻剝太過,雖不經三司覆驗,必不敢濫行除放。如允臣所請,乞特降指揮下諸路,申明赦文內令保明者並須申奏,其餘特與除放者,許轉運司除放訖,申三司。今具畫一如後: 一、應乾興年已前,諸州軍帳內,有樁管諸色欠負年深;及累經界分登帶,不見年代名件,見無家業抵當;及正身亡沒、配流不在,攤在妻男及干係人處理索,自來催納不行者,不以有無侵欺盜用,並特與除放。此一項,臣今欲乞先行除放訖,申三司。 一、今日已前,諸色欠負官物並于干係十保人處攤理,元不顯侵欺盜用者;或雖是侵欺盜用,本家並干係十保人內有委實見無抵當者,並仰本屬及轉運司保明聞奏,當議特與除放。此一項,臣今欲乞依赦文保明申奏。 一、應陝西、河東諸般綱運般送衣甲器械等,緣路死損卻官驢騾,並磨擦、損折、漬汙及去失匹帛,系剝納虧官錢,元不是侵欺盜用者,並與除放。此一項,臣今欲乞先行除放訖,申三司。 一、應天下州府軍監縣等應干係節級手分,自來有失行遣催納官物,並誤行支遣,委不是啟幸侵欺,見行攤納者,並與除放。此一項,臣今欲乞先行除放訖,申三司。 一、應慶曆三年終已前,諸道州府軍監人戶,先因災傷支借過貸糧草斛鬥,除納外見在欠數目,並特與除放。此一項,臣今欲乞先行除放訖,申三司。 一、應慶曆三年已前,諸處夏秋因災傷倚閣稅數,並特與除放。此一項,臣今欲乞先行除放訖,申三司。 一、應今日已前,幕職州縣官在任及未到任亡沒者,如曾借過月俸,並特與除放。此一項,臣今欲乞先行除放訖,申三司。 一、應諸般啟幸隱陷稅租,今日已前,已根磨出累年積欠數目,見行理納者,並特與除放。此一項,臣今欲乞先行除放訖,申三司。 一、應羊綱死損虧折斤兩,別無欺弊者,並特與除放。此一項,臣今欲乞先行除放訖,申三司。 一、應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川峽等州軍監,並黃河在京肆排岸稍工、兵士,牽駕綱船般運物色,內有少欠,元無欺弊,見克折請受者,並特與除放。此一項,臣今欲乞先行除放訖,申三司。 一、應諸處有水火損敗官物,及綱船遭風水拋失不虛,及賊偷盜,勘會分明,別無欺弊者,並特與除放。此一項,臣今欲乞先行除放訖,申三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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