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歐陽修 > 歐陽修奏議 | 上頁 下頁 |
論保明舉人行實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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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祐二年〉 臣伏睹近降敕命更定科場條制,內一節令本縣令佐、知州、通判保明舉人行實委無玷缺,若因事彰露,只罪令佐、知州、通判,所斷刑名,並用舊制,雖去官經恩不得原減者。伏緣舊制刑名甚重,今來去官經恩不得原減,則官吏所責不輕。而玷缺之累,中人所不能免,小過微累皆為玷缺,難以必用深刑責官吏保其所不能盡知者。若謂止坐大事,則又無明文。竊慮後有犯者,難用必行之法。臣今欲乞指定舉人玷缺事狀,如事親不孝,行止逾濫,冒哀匿服,曾犯刑責,及雖有蔭贖而情理重者。以上事節,苟犯其一,並不得收試。如違,必用舊制刑名。所貴事簡而易遵,法嚴而必用。如允臣所請,乞下禮部貢院施行。今取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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