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歐陽修 > 歐陽修奏議 | 上頁 下頁 |
論班行未有舉薦之法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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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曆三年〉 臣伏見朝廷選任百官,文武參用。文官在選者,各以舉主遷京朝官,其間雖容時有濫冒,然孤寒有才行之人,亦往往獲進。惟有武官中近下班行,並無賢愚分別,一例以年歲遞遷。自借職得至供奉官,須是三十餘年,使賢愚同滯,而國家緩急,要人使用,無由知其能否。或要人使,則臨時只看腳色點差,多是不副所選。臣謂班行入仕之人雖多端,然其中亦極有才能可任用者,但國家舉選之法全未精博。臣欲乞將近下班行,比類選人,別立舉官之法。凡無人舉者,官有所止,更不例遷,有舉主者,方與遷轉。或且令無舉主者,依舊年限遷轉,將有舉主者,別作任使。仍乞嚴為約束,重其連坐之法,使舉者不容冒濫。則才與不才,漸可分別,而用人不濫。況今四方多事,天下都監、巡檢、監當之類,盡要得人,方能集事,不必邊任並閣職方用舉薦,其他要切使喚處多。如允臣所請,乞付樞密院商量,立定法制頒行。取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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