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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王倫事宜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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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曆三年〉 臣竊見近日四方盜賊漸多,凶鋒漸熾,撲滅漸難,皆由國家素無禦備,官吏不畏賞罰。臣謂夷狄者皮膚之患,尚可治;盜賊者腹心之疾,深可憂。而朝廷弛緩,終未留意,每遇有一火賊,則臨事警駭倉皇,旋發兵馬,終不思經久禦賊之計。只如王倫者,今若幸而剪撲,則其殺害人民,為患已廣;如更未能剪撲,使其據城邑,則患禍不細矣。臣數日前已有奏論,祇是條列招捉王倫一火事宜。至如池州、解州、南京、鄧州諸處強賊甚多,今後亦須禁絕其端,不可更令頻有。臣欲乞陛下特敕兩府大臣,議定經制。臣亦有短見數事,備列如後: 一、臣竊見王倫所過楚、泰等州,知縣、縣尉、巡檢等並不鬥敵,卻赴王倫茶酒,致被奪卻衣甲。蓋由法令不峻,無所畏凜。官吏見朝廷寬仁,必不深罪,而賊黨凶虐,時下可懼,寧是畏賊,不畏朝法。臣今欲乞凡王倫所過州縣奪卻衣甲處官吏,並與追官勒停。其巡檢仍先除名,令白身從軍自效,俟賊破日,卻議敘用。仍今後用此為例。 二、外處知州本號郡將,都監、監押祇管在城巡檢,若賊入城,不能擒捕,則設之何用?臣欲乞應有不能禦備,致賊人入城不能打劫,不尋時鬥敵致全火走透者,知州亦特勒停。都監、監押除名,白身從軍自效,能獲賊,則議敘用。 三、臣見諸處有賊,多是自京師別差使臣兵馬捉殺,則本地分元置都監、巡檢、縣尉等設之何用?每有些小盜賊,不獲又無深責,稍似強賊則別差人捉殺,如此可以推避因循。臣欲乞若朝廷別差人捉獲,則本地分巡檢、縣尉,仍坐全不獲賊之罪。及從初不切收捕,致走透他處,及潰散後,別地分巡檢、縣尉捉獲者,元出賊處官吏,不得與破全火批書。 四、竊見諸處縣尉,多是新及第少年,儒生怯懦,往往不能捉賊,虛令陷罪。臣今欲乞下銓司,詳議選擇縣尉之格,以武勇人材堪充者充,仍重定賞罰之法。其見今有新及第少年怯懦者,委諸路接察使先次舉奏替換。 五、臣竊見自來所差巡檢兵士,多不能捕賊,反與州縣為患。臣今欲乞自朝廷選募使臣,令使臣自選募兵卒,不拘廂禁軍,令所在州軍指名抽射,仍重立賞罰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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