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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葛宗古等不當減法劄子


  〈慶曆三年〉

  臣伏見近日贓吏葛宗古、王克庸、滕宗諒等相繼贓汙事發,內葛宗古情理尤惡。臣伏睹去年朝廷命賈昌朝等減省天下冗費,上自陛下供禦之物,至於皇后、宮嬪飲食已來,盡皆減節。蓋謂調度至多,公私已乏,故陛下以身先天下,自行減刻,要供軍費。凡為邊將者,所得一錢一帛,宜思此物自生民困苦之中取其膏血,陛下憂勞之際減自聖躬,如此得之,宜作如何使用。今乃盜朝廷賞勞蕃夷之物,贍養求食婦人全家骨肉,及供自己家口,並營造工作、私家冗用之類。量其如此用心,豈是愛君憂國、忘身破賊之人?何足愛惜?若律文已重,即乞盡行,更不減法。若舊法尚輕,仍望特加重斷。其滕宗諒、王克庸,若事狀分明,亦望早賜勘鞫,正行國典。

  竊慮議者為宗古等方任邊陲,宜從寬貸。臣非不知駕馭英雄難拘常法,如太祖委用李漢超等。蓋漢超能捍寇戎,不為邊患,功大過小,理可優容。諸將守邊未有尺寸之效,而先已逾違不法,外恃敵在,而欲望朝廷屈法姑息。今朝廷未曾行寬假之惠,而此三人不法如此,若更寬之,則今後邊臣不復可以法制矣。臣思邊上公使必欲使將臣不拘常法者,若用之陰養死士,招延布衣,利啖敵人,賞勞將校,如此之數皆不必問其出入,可恣所為。或其性本闊略,偶不點檢,誤用于私家,原其本情,亦可輕恕。若宗古等故意偷慢減刻宴犒蕃夷、軍士之物入已者,有何可恕之理,特減從輕?有何可贖之功,得以屈法?若此三人不行重斷,則邊臣知元昊常在,則可以常為不法,臣恐玩寇弄兵,事無了日。今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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