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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修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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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晴文
吏之所以食民之賦而神之所以享民之祭祀者,吏以刑政庇民,而神能以禍福加之也。冤枉之無訴,刑罰之不明,此人力能為,而吏不舉之,其過宜在吏。水旱而不時,饑饉而疾疫,此人力所不能及,而皆職神之由。今自冬涉春,雨雪不止,居人無食,市肆不開,人皆食糟以延旦夕之命,至於無食有自殺者。此縣吏不能治民,以致神禍之過。此宜罰縣令之身,使為病恙災殃以塞其責,不宜使數千戶人皆受其災。雨雪雖久,及今而止,民猶有望焉。惟神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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