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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曾祖母祖祖母焚黃祭文


  〈嘉祐七年〉

  維嘉祐七年歲次壬寅某月朔日,曾孫具官修謹以清酌庶羞之奠,及太子少保、太保、延安郡、榮國太夫人之告四通,告于曾祖太保、曾祖母太夫人之靈曰:

  修以不肖之質,獲蒙祖考之餘休,享有爵祿。材薄任重,繆膺獎擢,踐更二府。國有常典,命及其先。非惟優異丞弼之臣。蓋所以彰積善垂慶,其來有自,而欲潛光德,發耀有時。俾為臣子者,退得伸孝於家,而進以盡忠于國。是謂一施而兩得。此朝廷所以推仁廣恩,而為小子之幸也。敢不夙夜祗畏,竭其思慮,勉其不逮,俾有樹立。冀不顛墜其家聲,以對揚天子之寵靈,以永賴祖考之遺德。

  官有職任,系身於朝,不得瞻望松楸,見執籩豆,謹遣兄之子廬陵縣尉嗣立以告。

  〈祖、祖母同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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