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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第二劄子


  臣近以疾病衰遲,再上表章,瀝陳血懇,乞一致仕名目,以養殘年。聖恩憐憫,不忍遽棄,特降詔諭,未賜允俞。承命之際,惟知感泣。臣竊以七十之制雖著《禮》經,而歷代以來,人臣進退多不拘此,有年已過而不得去者,有年未及而可以去者。蓋以人有賢愚,理難一概。其或上智高才,元勳舊德,用舍去就系朝廷得失輕重者,故雖年已過之,理不得去,而人皆不以為非也。若中常之人碌碌備位,存之既無所益,去之亦無可思,其用舍不為得失,去就不系輕重,其人苟能量分知止,奉身而退,朝廷則必嘉其趣尚而成就其志,故雖年未及而特許其去,而人亦不以為非也。彼中常之人者,居常則無足可稱,及能識分自量,不待年及而知止,則尚有一節可取。故人君推樂賢養士之心,務欲獎成其名節,所以不待年及而亦許其去也。如臣愚陋,不敢過自陳其不肖,輒竊自比於中常之人,所謂碌碌備位,存之無所益,去之無可思,而用舍去就不系朝廷得失輕重者,臣某是也。然臣比於中常之人,猶有不及者。貪冒榮寵,過其涯分,荷三朝之恩德而無所報效,被小人之摧辱而不能遠去,固非有識分知止之明,而直以疾病侵陵,心神昏耗,力不能勉,然後不得已而自陳耳。此臣自愧於心者也。雖然,臣以犬馬之賤,蒙陛下天地養育之恩,始終保全,以至今日。惟晚暮一節,尚賴君父之仁,獎成其志。臣今已具第二表陳乞,伏望聖慈特賜開許。今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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