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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同知抄呈義律遵奉款條說帖


  (己亥八月二十一日到)

  英吉利國領津義律接到軍民府大老爺本月十三日轉發大憲傳諭條款一本,為此恭敬真實陳覆也:

  (一)速將鴉片全數呈繳等諭:

  本領事惟得謹報實情,早經嚴行誡諭本國船隻,如有載帶鴉片者,令其立即開行,則現泊尖沙嘴洋之船隻,自不應有一兩鴉片。而官憲每時有疑,要往查驗英國有無裝載,或驗各船,或查某只,本領事自當派令屬官,同行搜檢,倘若查得實有,即將貨物盡行沒官,本領事亦不敢辯駁相阻。蓋大皇帝所禁之貨,英吉利官斷不保護也。且若英吉利商人自有之船,或商友托為代辦船隻,載有鴉片,而該商人賣之獲利,並不稟明本領事,以俾諮知官憲,即將該商等各夥驅逐,本領事絕不照應。

  夫領事願著明理義,分別正經貿易,盡絕違禁私賣者,故此陳請條例,嗣後在粵賣買之英吉利商人,務當各令夥計逐一簽名,自行出結「實心實意不肯與販賣鴉片稍不相干,並不肯准雇傭者夾帶,不敢知其有而縱容之;倘有失信,一經官憲及本領事明白訪出,自知嚴例,隨即驅逐」等意。

  此結呈送本領事蓋印連簽,轉呈大憲察核。如未出結者,不應准其駐粵貿易也。又嗣後每遇英船來到,應須即日由該船主及經紀商人出結明言「並未夾帶鴉片,現時亦無裝載,將來正在內海之際,又不肯載鴉片」等意,分寫漢字英語,合呈本領事封印立憑為實,轉送官憲察看,方准該船開艙貿易。如未出結,則不應准其開艙也。竊想所求,惟欽遵大皇帝之聖旨。如蒙上憲信依本領事,照此條例辦理,則不難分開正項與違禁貿易者,各不相混。且遠職如不認真辦事,必致自取咎戾,未免玷辱已極,故必求實人出結,才肯接收加印也。

  (一)交出毆斃林維喜之兇手等諭:

  本領事只得再三陳說誠言,曾經秉公嚴審,只據訊得五人酗酒亂作,皆無兇殘之罪,此人已見嚴擬其罪。而其兇犯,倘經查覺,自當一體按照本國律例審辦,即如在本國殺弊英國人民一樣,定以死罪。乃思當日上岸滋事者多也,不獨有英人,而亦有咪利堅人,混同亂作致外,兇手未得發覺。今維伏請大憲再行細訪,自可知之。本領事為英國官員,不敢玩視,或以實情假飾之。

  且經在粵歷年辦事,常存真心,為本省上憲所明知,敢請上憲自證也。至此次之案,本領事自當仍為糸完核省察毆斃者實為何人,若能查出果系英人,本領事既奉國主特派公辦事務,不敢背命,定必認真照本國律例審辦。恭請官憲在場看視也。且萬望大憲洞明細查,俯念難情,公議立法,嗣後互為查察案件,俾得天朝法例及本國章程,各得相全。則以後每遇似此之案,即可循照定例辦理,而得永遠承平,極為善妥矣。

  (一)躉船與見逐商人,均應揚帆回去等諭:

  本領事應遵上憲之諭,一俟數日之後,北風幸吹,就可令其開行。但其商人十六名之中,有三孖地臣一人,現年紀輕,只有十數歲者,並有軒拿厘一名,兩人皆未販賣鴉片,望可姑容留居,以昭天朝秉公之至意也。

  (一)此地何時信去英國,何時信來等諭:

  本領事于四月十七日,曾將緊要各事據實詳細疏明,待至十二月內,望可奉到批回,而尚未奉批之先,斷不能准船進捕也。

  竊思英吉利國與天朝交通,曆有二百年來,無不承平相安,萬望大憲使其常遠相和不絕。在本領事奉派遠來,供職誠意,仰慕大皇帝之恩,無不恭敬上憲,遵奉法度。如蒙實全信依,斷不敢絲毫失信也。敬字陳請,奉知。上澳門軍民府大老爺清鑒。道光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另一紙。

  請貴員無庸懷疑,遠職自必仍然勉力察究毆斃林維喜之兇手,實系何人。一俟回至尖沙嘴洋面之日,即當示知各人等,如能報知何人毆傷致斃,實有憑據,果系英國人民,即將二千大圓賞給報情之人。倘能發覺,即當諮會官憲代稟也。至見逐之商人,望大憲示諭准予回澳,致能辦理事件清楚,則到澳後六日內,不難令其駕駛躉船,如數揚帆而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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