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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繳躉船煙箱章程七條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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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二月二十一日) 一,現在繳煙之躉船二十二隻,即以各船戶之名制就棕印,如威臣、贊臣之類,一名一印,於收繳該船鴉片箱之時,箱面先戳船名棕印,以資辨驗。又制「原箱」二字棕印數方,交委員驗完,果系外國原來鴉片箱封紮完固,並無開動形跡者,即加戳「原箱」二字棕印,由派管之小委員就各箱面標寫號碼,並畫花押,點交剝船,運赴提署聽候臨驗。如繳時已有開動形跡,並非原箱,即行剔出,俟全船起完,再行查點,若煙土個數不敷,仍著躉船補足,另候查驗加封。 一,文職佐雜,武職千把,各派二十員,分管起箱。每一文一武,派管一百箱,計官弁二十員,應管一千箱。此次分起收繳,擬以躉船兩隻為一起,每只船內以一千箱為率,正合二十員弁之數。先將分管次序派定註冊,如威臣船第一箱至一百箱,派某員弁經收,一百零一箱至二百箱,又派某員弁經收。餘可類推,贊臣船亦然。倘有零數在一千箱以外者,數少則歸於結尾之員帶管,數多則再行輪派,周而復始。俟繳完兩船之後,再調兩船,仍照前法辦理,不得參差。 一,派管之員弁經收本名下一百箱,逐一標寫號碼,畫押驗竣,即將載運此一百箱之剝船,押送至水師提台署中,報明箱數,督視挑夫逐一堆貯,並將刊印之小封皮填注該委員姓名,逐箱粘貼,交與看管之人,小心守護。日後查出箱內有抽換情弊,如驗系封皮破損,則惟看管之人是問,若封皮完好,則惟經收之人是問。 一,自龍穴至提署,應派得力之將備及正印以上文職數員。或沿途催□稽查,或在署監收督貯。如剝船行至中流,故意翻船,將鴉片箱落水打撈,抑或挑夫假裝跌倒,將箱碰破,希圖偷取煙土者,一經察出,立即鎖拿嚴審,從重懲辦。 一,由龍穴剝運至鎮口,由鎮口挑台至提署,為途甚長,難保不遇風雨。應飭東莞縣多備葵葉棕片及一切苫蓋之物,運赴虎門聽用。 一,所收煙土,如果有二萬餘箱之多,恐提署房間尚不敷堆貯,應飭東莞縣先往相度,於署內所有空院,拾蓋高寬蓬廠,如蓋屋之式,上面或鋪瓦鋪數重厚席,地下全鋪木板,四旁皆須關欄,下挖水溝。如此,則可多貯煙箱,務使二萬餘箱統歸一署,免致零星寄貯,難以稽查,其貯煙之處,四路封塞嚴密,只留一處總路,安設木柵,以便看守。 一,看守煙箱,應豫先酌派文武委員,帶同兵役,趕虎門聽候提台指示。並責令各洋商派撥妥實親友,隨同守護。 以上各條,約略開出,尚恐不免遺漏,如在事人員,確有所見,尤宜集益廣思,以臻周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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