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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國總管番吧臣稟請發給紅牌下澳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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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年二月十五日到) 荷蘭國王特差粵駐總管本國貿易事務番吧臣謹稟欽差大臣台前,為稟准此: 現在遠職買辦工人一概撤去,無以備食物,且三日前曾請發紅牌,俾可下澳,但未蒙批准。是以忖思有意強留,而此時不得已,惟有稟明,如此無故難為遠人,與本國規矩不合矣。再黃埔有本國船一隻,業已領收紅牌欲回國,不料諭令繳反,至此時該船梢人等,誠恐無所食也。緣此稟請大人飭令發給紅牌,准買食物也。謹此稟赴欽差大人台前,查察恩准施行。 ▶欽差批: 現因諭令各夷人呈繳鴉片,未據繳來,是以照案封艙,暫停下澳,並因夷館買辦工人,欲引奸夷逃走,是以將其撤去。一俟繳清夷土,諸事自即照常。該夷人既為荷蘭管事,如該國有賣鴉片,應令速繳,即本來不賣,亦應開導同館夷眾,迅速繳呈,以便請牌往來開艙貿易。此時並未繳到,豈能徇爾一二人之請,遞將大局放鬆,致遂串通之奸計耶?日來防範雖嚴,仍複時加體恤,昨更頒賞牲畜食物至百數十件之多,而該夷稟內尚稱「無故難為」試問有何難為之處?況示諭繳土,至再至三,該夷豈尚不聞,而以為無故乎? 天朝法度森嚴,該夷在此經商,富知懍畏,何得動稱該國規矩,尤屬狂妄無知。均應傳諭嚴飭。再該夷自稱遠職,核與所遞海關之稟稱謂不符。究竟該夷系該國何等職分、有無憑據?並著洋商確查稟覆,無得飾混幹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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