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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繳煙土未覆先行照案封艙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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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二月初十日會稿) 諭洋商伍紹榮、戶繼光、潘紹光知悉: 照得現泊伶仃等處洋面各國躉船,存積鴉片甚多,私行售賣,經本大臣諭令夷人將躉船存貯鴉片悉數繳官,著該洋商等將諭帖齎赴夷館,明白曉諭,限三日內取結稟覆,並諭該商等遵照在案。現在未據回稟,是其意存觀望,殊屬違玩,應即先行封艙。合就諭飭。 諭到,該商等即便遵照,將停泊黃浦貿易各國夷船先行封艙,停止買賣,一概不准上下貨物,各色工匠船隻房屋,不許給該夷人雇賃。如敢私自交易往來及擅行雇賃者,地方官立即查拿,照私通外國例治罪。所有夷人三板,亦不許攏近各夷船,私相交結。 至省城夷館買辦及雇用人等,一概撤出,毋許雇用。該商等仍遵照本大臣前諭,刻日取結稟辦。倘敢違玩,本大臣本部堂本部院定即稟明,請旨永遠封港,斷其貿易。凜之!切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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