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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達書庫 > 李商隱 > 李商隱表狀 | 上頁 下頁
為濮陽公謝罰俸狀


  右。臣伏准禦史台牒,奉恩旨,以臣不先覺察妖賊賀蘭進興等,宜罰兩月俸料者。伏以霧市微妖,潢池小寇,有乖先覺,上黷宸聰。昔漢以捕盜不嚴,猶加黜削;晉以發奸無狀,亦峻科條。豈若皇帝陛下恩極好生,德惟宥過,與其漏網,止以罰金。臣與寮屬等無任戴恩宥罪屏營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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