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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葬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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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聞死者終也。欲物之反於真也;葬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見也。上古垂風,未聞于封樹;後聖貽則,始備於棺槨。譏僭侈者,非不愛其厚費;美儉薄者,實亦貴其無危。是以唐堯聖帝也,谷林有通樹之說;秦穆明君也。橐泉無邱隴之處。仲尼孝子也,防墓不墳;延陵慈父也,嬴博可隱。斯皆懷無窮之慮,成獨決之明,乃便體於九泉,非徇名於百代也。洎乎闔閭違禮,珠玉為鳧雁;始皇無度,水銀為江海。季孫擅魯,斂以璠璵,桓魋專宋,葬以石槨。莫不因多藏以速禍,由有利而招辱,元廬既發,致焚如於夜台;黃腸再開,同暴骸於中野。詳思曩事,豈不悲哉!由此觀之,奢侈者可以為戒,節儉者可以為師矣。 朕居四海之尊,承百王之弊,未明思化,中宵載惕。雖送往之典,詳諸儀制;失禮之禁,著在刑書。而勳戚之家,多流遁於習俗;閭閻之內,或侈靡而傷風。以厚葬為奉終,以高墳為行孝。遂使衣衾棺槨,極雕刻之華;靈而明器,窮金玉之飾。富者越法度以相尚,貧者破資產而不逮,徒傷教義,無益泉壤,為害既深,宜為懲革。其王公以下,爰及黎庶,自今以後,送葬之具,有不依令式者,仰州府縣官,明加檢察,隨狀科罪。在京五品以上,及勳戚之家,仍錄奏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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