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李壽民 > 柳湖俠隱 | 上頁 下頁


  到第二年夏天,趙、朱兩家子弟帶了酒肉,同駕小舟,意欲游遍全湖。偏巧這年天旱,山洪未發,無心中在湖對面山崖下尋到一個水洞,幾次探索,居然發現了通出盤江的一條水路。乃歸報趙、朱二人,前往查看。只見那出口須由一片危崖底下的一個水洞中穿進,路甚曲折。有的地方,洞頂離水只有二尺許,必須仰臥舟中,手撐洞頂而渡。那出口處也是在盤江下游一個底崖凹內,裡面山石錯落,流深且急。外崖更有千年老藤蔭蔽,外人舟行經此,也無從發現。當時派了兩個精細幹練的少年,由山外攀藤上去探看一下,相隔三四十裡,便有好幾處山民寨墟聚集,山中需用各物,全可交易。經此一來,自是格外心喜,凡百無慮。由此便在湖邊安家立業,開墾起來。

  開頭幾年,趙修、朱潛二人還在志切先朝,欲有作為,十年以後,覺得敵勢太強,自家又隱伏在這等僻遠閉塞的蠻荒異域之內,休說舉事集人,連聲氣也無法與外相通。兩家男女老幼,就說都會武功,也只百多個人。如說隱居避地,一心開闢這桃源樂土,為休養生息子孫百世之計,自無問題;如以之圖謀大舉,怎能辦到?越想越覺無望。當地又是得天獨厚,享受安逸。壯志一灰,漸漸息了出世之想,一心一意,只為子孫後人作長久打算。幾經集眾協議,改訂章約之後,不特中止前念,反把無故出山列為禁條。

  趙、朱二人一個教文,一個教武。文的只讀一些經史詩文,除自家有志文學,悉聽自便外,讀書只求篤倫明理,並不定要求其深造,每日只下午或夜間讀上兩個時辰。並且一滿二十,便即輟學,自修與否,一任各人心志,決不勉強。因居深山之中,蛇獸縱橫,雖經多年開闢興建之後,不似初來兩年厲害,依然隨時隨地,皆可遇上。更須防到萬一蹤跡洩漏,被山外山民得知,前來侵害。因此對於習武一節,卻極認真。由少至老,每日皆有專課;遇到農隙暇時,還要集眾指點比賽,察定高下,不容荒怠。

  又以久共患難,都是出世的人,除趙、朱二人是正副村主,由村眾子弟酌派數人輪值外,餘者都是通力合作,一視同仁,無什麼高下之分。起初地廣人稀,尚是隨意耕植。過不兩年,主僕名分一廢,成了年的女婢,都配與了那些家將男僕。趙、朱兩家連同隨隱的幾家子女,已各互為婚配。有這麼好的天時地利,人人安樂,體力健康,生殖之力自然強盛,也和牛馬牲禽一樣,格外繁殖起來,共只二十年間,平添出了近兩倍的丁口。

  這時趙、朱兩人已六七十歲,又謀深慮遠,覺著人丁如此繁衍下去,雖有這方圓數百里的沃野山澤之利和良好的教育培植,畢竟人數大多,心志難一。這頭兩輩老人,因都是間關萬里,久共安危,百死餘生,情誼至厚,無一事不可互救互諒。再過下去,這些後人生於安樂,自小席豐履厚,知什麼利害艱難?儘管教練得怯,畢竟人的體力心智各有天賦,高低決難一致。年代一久,子孫或是習于晏安,染上頹廢放縱之習;或因父母愛憎,引起爭端嫉恨;或是羡慕城市繁華利祿,見異思遷:生出事來,流弊甚多。居安思危,既想令子孫後人永居這片樂土,圖百世之計,此時必須早作籌謀,或可無事。二人商定以後,便在第二年的元旦,在所設公廟中,將村規重又改正:

  村主只選一人,每隔五年,經眾舉立一次。在任期中,村主掌著生殺予奪之權,除有幾條最重要的規條厲禁,絕對不許更易外,皆可便宜行事。任多賢能,也只十年兩任,以免爭權,永歸一人一姓,設有不幸,後繼無人。另外再設一耆賢會,人數不拘,公推年高德劭,有功村眾者任之;退休村主,皆人此會。此會除輔佐村主,以備諮詢,隨時建議與革外,並有糾察、檢舉之權。村主如有失德,先由香賢諸老暗中諷諫;不聽,繼以函詰告誡;再仍估過不梭,便在公廟鳴鼓,召集全體村眾,聲明經過,付之公判。惟仍許村主自行剖白,是非善惡,悉憑公議,一秉至公。

  任何人皆許其儘量解答,非真人證確鑿,對方真個理屈詞窮,無以解答,決不加罰,以免不容理論,悉憑主觀,故入人罪。至於功過相抵,或是無心之失,也可減免。如若留任而賢,不特前過取消,任滿仍預於耆賢之列,反更有極隆重的禮節以尊崇之。專著重勇於改過的人,以免那有本領、才氣的人偶因不慎,或是一時意氣,犯了村規,就此沉淪屈抑,甚而由愧生忿,轉而偏激任性,以才濟惡,反倒生出禍害。

  關於刑罰,也極慎重簡單,除體罰系由村主下令,喚來本身父母或是叔伯尊長,當著村主一人用刑,重在使其愧悔自勵,不重形式外,徒刑、拘禁至半年以上,便經公審,聽犯人暢所欲言,自行剖白。定刑以後,也並不把人下在監裡,阻其生趣,兼養情習。因為村規最忌坐食不事生產的人,加以興建的事又多,這類犯人,只不過不許隨眾在好風景的地方享受,在刑期內,必須去往指定既艱難而又辛勞的地方,去做苦工罷了。此外又有以功折罪之條,只要工做得多而且好,出於預期,可提前開釋。如真犯了重規,必須監禁之期在一年以上者,除公審之外,尚須耆賢會全體人等通過,鹹無異詞,方可執行;而這個犯人,必是慣於為惡,不知悛悔,村眾均所不齒的人。

  村規習慣,是人不怕有過,貴在能夠省悟回頭。如其不知悔過,熬到期滿釋出,依舊是個好徒宵小,要他何用?加以地隔塵凡,時憂外患,這種害馬,行事實難預防。所以對這類犯人,監防甚嚴,連父母家屬,俱有監察之責。同時附有時足之刑,即在刑期中,如查出毫無悔悟遷善的行為心意,期滿釋放,由此不許出山一步,至少也須廢去一根主要足筋,免其由險徑中攀越出去,引來外患。從此專做動手而不動腳的輕鬆工事,享受雖仍隨眾一樣,但誰也不喜和他親近了。

  關於死刑,尤為慎重。哪怕耆賢會全都認可,只要犯人一聲呼冤,便須集眾重新公審,非當眾問得犯人無一句話可答,村眾也無異言,方始行刑。只有第二次公審,如與前判無異,便無須再經耆賢會通過,徑由村主定日執行,以防狡詐、拖延、遲疑不決

  關於田業一節,施行井田之制,設有公田、公倉,輪耕分作。父母死後,除首飾、衣被、玩好、器具而外,只有房舍因都背山面湖而建,直似千百人集居在一個大花園裡,只備人取景不同,愛好各異,僅按丁口,和平日喜營建的心思,略有多寡之分,並差不多,所以父母死後,子孫仍可繼承,下餘農田、牧場、漁塘,悉以歸公。無論何人所生子女,一到十六八歲,便可在自己經營的產業項下,撥出五十畝田地或是牧場,另外再分給五畝桑園果林和一條小漁舟,先令習作農牧漁獵。

  滿了二十,至多二十五歲,便即分家,任其自立營生。父母如因平日體力不濟,或不善治生產。無力開闢田業;或是子女眾多,不敷分配,子女幼時,可以取給公家,大半仍照上列之數,向公家具領。

  所有村眾,均由耆賢會課其勤情,量其能力,以定獎懲。假使本身能夠勤勞操作,開闢廣大,及身享受,自不必說,而且死後仍可分遺子女。同時還能得到公家獎勵,村眾禮敬,並可免去公農。公牧。公漁、公獵等等勞役。

  初上來幾年,有那人丁又多,生性懶惰,以為及身田業,足敷衣食,生前在自經營,死後落個為他人忙,連子女都得不到,更有公給之制,不愁子孫沒飯吃,於是偷懶取巧起來。時日一久,自然被發覺這是最犯規的事,除了按規處罰而外,往往還要出些難題,使其加倍勞作,格外吃上許多苦楚。村規公正嚴明,不論親疏,有幾個一吃虧,誰也不敢自私自利,受罰取辱了。

  作者寫了許多,未入正文。那村規甚是周詳,只能以「法良意美」一語盡之,一時也寫它不完。照著趙、朱二人這等作法,按說可以長居桃源樂土,成子孫千百不朽之業。哪知世事終是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治亂相尋,迭為興衰。習俗難移,環境易遷,人心不同,善惡各殊,智愚不肖,相去天淵。得於此者,未必不失於彼。何況人數日益加多,年時一久,自然生出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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