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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平戶籍敕


  朕聽政之餘,精思理本,意有所得,庶益於人。且什一而稅,前王令典,農桑異宜,舊制猶闕。今欲審其戶等,拯貧乏之人;賦彼商賈,抑浮惰之業。優劣之際,有深察之明;閭裡之間,無不均之歎。頃以人不欲擾,法貴從寬,所以比來,未全定戶。今已經數載,產業或成,適可因茲,平於賦稅。自今已後,每至定戶之時,宜委縣令與鄉村對定。審於眾議,察以資財,不得容有愛憎,以為高下。徇其虛妄,令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稱允當。仍委太守詳覆。如有不平,縣令錄奏,量事貶降,其鄉村對定之人,便與節級科罪。覆定之後,明立薄書。每有差科,先從高等,務茲不足,庶葉彝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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