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李隆基 > 唐玄宗文集 | 上頁 下頁
慎選法官敕


  比來所擬法官,多不慎擇,或以資授,或未适才。宜令吏部,每年先於選人內精加簡試,灼然明閑法理者留擬。其評事以上,仍令大理長官相加簡擇。並不得授非其人。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