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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重征租庸敕


  如聞天睛諸州送租庸,行綱發州之日,依數收領,至京都不合有欠。或自為停滯,因此耗損;兼擅將貨易,交折遂多。妄稱舉債陪填,至州重征百姓。或假讬貴要,肆行逼迫。江淮之間,此事尤甚。所由既下文牒,州縣遞相稟承,戶口艱辛,莫不由此。自今以後,所有損欠,應須陪填。一事已上,並勒行綱及元受領所由人知。其受納司不須為行下文牒,州縣亦不得征打。仍委按察使採訪,如有此色,所由官停卻,具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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