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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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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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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文武選人對眾留放詔
政理之源,實惟選士;銓綜之道,必在至公。比來文武選人調集者,及於留放,末日引通,甄鑒匪周,或紀綱不一,以資取捨,詎免流言。須議事以制法,亦因時而革弊。自今已後,吏部選人,宜審定格限頒示,令集銓之日,各量官資書判,狀跡功優,據闕合留,對眾便定。豈惟免淹時日,抑亦共表公平。見收者既無溢升,被放者亦當斂分,則自近及遠,以絕幸求。其有宏詞博學,或書判特優,超越流輩者,不過限以選數聽集。其武部選人,試日較等功優,亦對眾便從留放。仍永為常式,並作條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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