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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流貶人在路逗留詔


  應流貶人,皆負罪譴,其中或舍其昧死,全彼餘生,將寬常法,示有懲戒。如聞在路,多作逗留,郡縣阿容,許其停滯,是何道理?自今已後,其左降官量情狀稍重者,馳十驛已上赴任,流移人令押領綱典畫時,遞相分付。如更因循,尚有寬縱,所繇當別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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