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李隆基
>
唐玄宗文集
|
上頁
下頁
放還罰鎮配隸人詔
令式條流,科制明具,行之已久,亦便於人。比者天下勳官,加資納課,又因犯入罪,罰鎮配州。言念於茲,有乖寬恤,宜各依令式處分。其先罰鎮及配隸人,未歸者並即放還。
學達書庫(
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