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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判南曹官詔


  文武選人,十月下解,既逼銓注,勘簡難周。不能自親,並委猾吏,恣成奸濫,為蠹尤深。自今已後,兵吏兩司,專定員外兩人,判南曹事。每年選畢,起五月一日,所是文狀,即預勘責關簡。判南曹官親自就覆,每包攢作簿書,對本司長官連署印記,不得委其胥吏,勘責畢各具人數奏聞。其判南曹官,所司即進名,朕自簡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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