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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禁滯獄詔


  六卿分設,諸郡鹹理,在於下人,合免冤滯。如聞越局侵務,背公向私,其傷則多,為政必紊。宜令天下州縣,百司寮采,俱守乃曹,各勤所職。或有身名尚屈,刑罰不平,職役未均,征差無次,爰及侵奪,亦兼違負,凡人所訴,大略如斯。若縣不為申,州必須理,州不能理,省必為裁。上下相持,冤訟可息。自今已後,訴事人等,先經縣及州並尚書省披理,若所繇延滯,不為斷決,委禦史採訪奏聞,長官已下,節級量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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